Rossi Jr. wrote:
我常看到路上,通常是...(恕刪)
依據台灣交通部所制定的「道路交通規則」第九十一條規定: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
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左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
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
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
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
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
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
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用手勢也沒有什麼不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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