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講詳細一點吧先不論人力問題警察除了法定應執行的行政工作以外刑案的部分警方最高執行原則就是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其餘子法如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法等等原則都是受檢察官指揮就你舉的例子,如果單獨約會,是憲法保障的行為自由,不得干預但如果你說情殺要防範於未然,當然可以,但你要確定是預謀犯案,那就是預備犯,還不到未遂犯是可以逮捕之但、誰知道?你又如何證明?難道每個約會都要報警?難道約會有違法行為一定都是殺人預備犯?預備犯不是每項罪名都有這也和司改無關刑法的發動本來就是處罰,警方也只能從要發動處罰開始再執行預防部分只能靠宣導和教育所以你的問題重點不在刑法和司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