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st wrote:
當時並沒有留下相關資...(恕刪)
barst wrote:
雖然當時他只是把我友人載到高醫急診,連出院費用都是我友人自付.....
Yuan wrote:
直接去醫院驗傷,拿驗傷單說要控告傷害+肇事逃逸
這樣不能叫肇事逃逸,也不是傷害,是過失傷害,兩者刑責不同。
提告罪名若引用錯誤,會不成立,
又要重新提出告訴。
對不起,我又認真了,我承認我輸了。
barst wrote:
現在最有利的一點應該是第一間診所的護士醫生記得很清楚,因為A有跟他們說他撞倒友人,而當醫生說需轉到高醫時,B還說他要離開去借車並借錢(醫生不建議用摩托車),所以護士才會抄下他的車牌怕他跑掉,但後來A有開車回來載,所以他們就把車號丟了....
不要知道我是誰 wrote:
這樣不能叫肇事逃逸,也不是傷害,是過失傷害,兩者刑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