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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續處理,請大家提供意見謝謝

barst wrote:
當時並沒有留下相關資...(恕刪)

barst wrote:
雖然當時他只是把我友人載到高醫急診,連出院費用都是我友人自付.....

Yuan wrote:
直接去醫院驗傷,拿驗傷單說要控告傷害+肇事逃逸

這樣不能叫肇事逃逸,也不是傷害,是過失傷害,兩者刑責不同。
提告罪名若引用錯誤,會不成立,
又要重新提出告訴。
對不起,我又認真了,我承認我輸了。

barst wrote:
現在最有利的一點應該是第一間診所的護士醫生記得很清楚,因為A有跟他們說他撞倒友人,而當醫生說需轉到高醫時,B還說他要離開去借車並借錢(醫生不建議用摩托車),所以護士才會抄下他的車牌怕他跑掉,但後來A有開車回來載,所以他們就把車號丟了....


妳朋友這種案例我看的滿多的
只要第一現場被破壞掉,沒有在第一時間報案
那都是證據不足不起訴或是無罪

妳說護士醫生記得很清楚,那A能不能趁你未報案前去找他們"談一談"
如果是在報案後才知道他們是證人,那也可以從頭到尾否認,並且在事後跟他們"談一談"
聽過翻供嗎?有時候在警察局說的,跟檢察官說的還有跟法官說的,會完全不一樣
當證人說詞反覆,被告完全不承認時,看的就是證據,然而本案件毫無任何證據

證據在刑事案件中是很重要的一環,例著名的蘇建和案就是這樣


學習永無止境
barst wrote:

尚未比對資料...

我友人在接到A的電話,有抄下來電顯示號碼,但警察打這隻電話時,竟是B接的。
所以假設,我友人打給B時,A在B家,然後事後A在用B的手機回覆...



找到人比較重要~

先去比對資料吧~

有地址就好找人了~

而且證據~責任那些部分~

你要找到人~

才會有人去扛~

不然想這麼多~說破嘴~

抓不到人也沒屁用~

對方現在就想得比你精了~所以才知道要躲起來~



E.V.I.L.~Every Villain is Lemon~壞人研究所......呃...不對~~是檸檬研究所開催中~≧ω≦
不要知道我是誰 wrote:
這樣不能叫肇事逃逸,也不是傷害,是過失傷害,兩者刑責不同。


真正起訴罪名由檢察官認定
去警察局報案拿驗傷單說傷害亦無不可
甚至是在警局做完筆錄後改控告罪名也是可行的
學習永無止境
Yuan wrote:
妳朋友這種案例我看的滿多的
只要第一現場被破壞掉,沒有在第一時間報案
那都是證據不足不起訴或是無罪...(恕刪)

唉~的確
當時他一個人,又被撞暈了...事情發生在正午,但他比較有清楚記憶已經是下午五點了...
一些過程都是後來陸陸續續回憶、拼湊出來的...
連第一間診所他都不知道是被載到哪裡...是後來一間一間詢問跟用GOOGLE MAP才找出來的。

然後到高醫時,雖然他舅媽也有到現場
但也是一個慌甚麼重要資訊都沒留下

不過換個方向想,她真是福大命大了...她當時狀況很危險的...

barst wrote:
小弟的女性友人前日在高雄正忠路與建興路口行走過馬路時,被摩托車撞到


還有一點就是你的朋友是在行走過程中被機車撞到
不像一般交通案件是交通工具對交通工具,至少雙方車輛會有擦撞痕跡
日後檢方與院方可以刊驗或當成證物,比對相關證據,還原肇事現場

你朋友這種真的就是運氣不好...希望她沒事囉
學習永無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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