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各位幫小弟想個辦法~"~
某日打電話問區公所申請替代役事宜後,相關人員回應如下:
區公所:您好,請問是XXX嗎?
Me:是
區公所:關於您要申請替代役可能無法通過喔
Me:請問理由是?
區公所:因為您的父親並未滿65歲喔
Me:可是我父親並沒有工作,我們家名下沒有家產,房子是租的,我連交通工具也沒有,工作還要繳房租,還有學貸要環!!
區公所:那可能只能請你多存錢了喔
Me:可是我現在的情況怎麼可能存的了錢,就算存的了再加上當兵的5000元補助我也不夠用
區公所:這是你私人的問題,只能請你自己解決喔!!
Me:那請問今天你是我的話你會怎麼作?
區公所:問題是我不是你阿‧‧‧
唉‧‧‧心寒了
滿65歲?這會不會太扯‧‧‧等於是我父親在45歲才把我生下來啊?
替代役施行條例:
第 十一 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者。
二、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者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
款之情形者。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前項役男及家屬年齡之計算,應以出生之翌年為一歲計算之。
第一項所稱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及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就我個人了解,版主的狀況可能會因為您父親年齡未達65歲,或無重大傷殘 被打回票,因為上述條件確實有相當的難度...

基本上免役是需要
兵役法第 4 條
凡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或是之前 921震災戶判定半倒或全倒,家中役男69年次(含)以前;69年次後者服替代役)
第 18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不過在第18條第4項的部份,因為版主父親健在,無重大傷病,所以也很難申請成功;
再要不然就是朝專長申請,如果版主有國考及格執照,或是就讀特殊科系都可以試看看,基本上去問區公所兵役科的話,所謂的判定標準就是把您的狀況一項一項對照規定,如果科員覺得您家庭因素無法申請,那還是可以試著以專長申請替代役,畢竟免役>補充兵>替代役>常備役,能不當還是別當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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