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來香 wrote:
其實這樣已經讓一個人一輩子有污點而毀掉了,所以不可不慎
未成年即便受刑之宣告
將來也是可以將前科完全除去的...
可以參考一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另外樓主的情形,也得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
,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