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29828 wrote:
近日本人接到前公司要求本人出庭作證,證明我當時所擔任的職務為總務一職。
請問是法院在當庭要求前公司要求你去作證~
還是法院裡的法官有寄存證信函到你家要求你去作證?
還是只有前公司寄信件來口頭上要求你去作證?
有看得出來這上面三種方式各有什麼不同嚴重程度的地方嗎?
看閣下的敘述~~感覺前公司是在挖個洞讓你去跳~~然後先幫你打預防針~~要你不要擔心~~
請問法院如果沒有傳訊要您去作證~~或是前公司誆你說法官要求你去作證~~
那您要去跳這個洞嗎?
前老闆跟你說超過追溯期~~~~你就肯去扛這責任呀?
那你還真是個好人~~~~~
有機會去銀行幫人簽個名~~當個連帶保證人玩玩吧~~
前公司?
哪家公司啊?
有必要推卸責任到這種地步嗎?
要不要爆料啊?說出來是哪家公司這樣跟離職員工追究業務責任呀~
說出來不要怕前公司告你毀謗~~
你只要是照事實論述~~並非不實指控~~看看對方再用什麼手段來跟你玩~~
看來閣下的前公司請的法律顧問不太會處理這種問題呢~~
竟然會扯到追溯期?
看來是被受傷討賠償的客戶請的法律顧問打到趴下去了~~
邏輯問題有沒有玩過呀?
既然事情發生都已經超過六個月了~~那客戶告前公司不就不成立?
既然不成立~~那前公司又幹嘛跑來找你幫忙?
看不出前公司那套預防針說法裡的破綻嗎?
如果要怪腳踏墊出問題~~怪到買的人是誰~~
那要不要順便連製作腳踏墊的廠商~生產設計與製作腳踏墊的人~擁有相關腳踏墊設計專利權的人~
還有賣腳踏墊的商家一起約出來作證呀?
順便把那個叫你負責管總務~叫你去買腳踏墊的那個人(老闆)也順便請去一起作證呀~~
你前公司的負責人會跟你說那一套~~要你不要害怕~~另外你又有上網查相關資訊~~確定前公司老闆沒說錯~
但是~~
一但責任是由你來扛~~萬一後面那位受傷的客戶玩別的方法~~
到時已經承諾扛責任的你~~
已經表明不想跟前公司有任何牽連的你~
玩得起嗎?
還是你喜歡跑法院證明你自己是清白的啊?
就算你玩得起~~
你的前老闆會回過頭來理你嗎?
他現在是被瘋狗亂咬~~想找替死鬼脫身而已啦~~
法律的攻防有很多種方法~~就算你前公司跟你說的說法你能接受~~
但是事實並不能防止那位客戶用別的方式來找麻煩呀~~
你有看清楚這一點了嗎?
這才是重點~~
另外問題二~~
原告更換被告對象~~
那原告會拿得到更多錢或更好的賠償嗎?
想清楚了嗎?
重點是賠償問題~~~
你會比你的前公司有錢嗎?
就算你有錢好了~別說看不起你~
已經不想跟前公司有任何牽連的你~還會想幫前公司擦屁股嗎?
如果不是由法院提出要求~~
這完完全全不關你的事呀~~你都已經離職啦~~別淌這渾水了~~
管他追溯期有沒有超過~~那是他說的~~
有時候~~說出部分事實~~比完全都不說~~更恐怖~~因為你會更容易去接受人家說的東西~~
就跟廣告一樣~~先吸引你再說~~
這樣分析後~你還有沒有問題呀?
好~~顧問費一小時6000~~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