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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摔倒...有懂法律的人可以幫忙解答嗎?

n29828 wrote:
近日本人接到前公司要求本人出庭作證,證明我當時所擔任的職務為總務一職。


請問是法院在當庭要求前公司要求你去作證~

還是法院裡的法官有寄存證信函到你家要求你去作證?

還是只有前公司寄信件來口頭上要求你去作證?

有看得出來這上面三種方式各有什麼不同嚴重程度的地方嗎?



看閣下的敘述~~感覺前公司是在挖個洞讓你去跳~~然後先幫你打預防針~~要你不要擔心~~

請問法院如果沒有傳訊要您去作證~~或是前公司誆你說法官要求你去作證~~

那您要去跳這個洞嗎?



前老闆跟你說超過追溯期~~~~你就肯去扛這責任呀?

那你還真是個好人~~~~~

有機會去銀行幫人簽個名~~當個連帶保證人玩玩吧~~



前公司?

哪家公司啊?

有必要推卸責任到這種地步嗎?

要不要爆料啊?說出來是哪家公司這樣跟離職員工追究業務責任呀~

說出來不要怕前公司告你毀謗~~

你只要是照事實論述~~並非不實指控~~看看對方再用什麼手段來跟你玩~~



看來閣下的前公司請的法律顧問不太會處理這種問題呢~~

竟然會扯到追溯期?

看來是被受傷討賠償的客戶請的法律顧問打到趴下去了~~

邏輯問題有沒有玩過呀?

既然事情發生都已經超過六個月了~~那客戶告前公司不就不成立?

既然不成立~~那前公司又幹嘛跑來找你幫忙?

看不出前公司那套預防針說法裡的破綻嗎?




如果要怪腳踏墊出問題~~怪到買的人是誰~~

那要不要順便連製作腳踏墊的廠商~生產設計與製作腳踏墊的人~擁有相關腳踏墊設計專利權的人~

還有賣腳踏墊的商家一起約出來作證呀?

順便把那個叫你負責管總務~叫你去買腳踏墊的那個人(老闆)也順便請去一起作證呀~~





你前公司的負責人會跟你說那一套~~要你不要害怕~~另外你又有上網查相關資訊~~確定前公司老闆沒說錯~

但是~~

一但責任是由你來扛~~萬一後面那位受傷的客戶玩別的方法~~

到時已經承諾扛責任的你~~

已經表明不想跟前公司有任何牽連的你~

玩得起嗎?



還是你喜歡跑法院證明你自己是清白的啊?



就算你玩得起~~

你的前老闆會回過頭來理你嗎?



他現在是被瘋狗亂咬~~想找替死鬼脫身而已啦~~




法律的攻防有很多種方法~~就算你前公司跟你說的說法你能接受~~

但是事實並不能防止那位客戶用別的方式來找麻煩呀~~

你有看清楚這一點了嗎?

這才是重點~~




另外問題二~~

原告更換被告對象~~

那原告會拿得到更多錢或更好的賠償嗎?



想清楚了嗎?

重點是賠償問題~~~

你會比你的前公司有錢嗎?

就算你有錢好了~別說看不起你~

已經不想跟前公司有任何牽連的你~還會想幫前公司擦屁股嗎?




如果不是由法院提出要求~~

這完完全全不關你的事呀~~你都已經離職啦~~別淌這渾水了~~

管他追溯期有沒有超過~~那是他說的~~

有時候~~說出部分事實~~比完全都不說~~更恐怖~~因為你會更容易去接受人家說的東西~~

就跟廣告一樣~~先吸引你再說~~




這樣分析後~你還有沒有問題呀?

好~~顧問費一小時6000~~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開玩笑啦~~

E.V.I.L.~Every Villain is Lemon~壞人研究所......呃...不對~~是檸檬研究所開催中~≧ω≦
可以去阿
但前提是要你前公司先給30萬安家費, 然後白紙黑字寫下如有產生任何對你不利事項由公司替你負全責
玩球囉~~~
雇員受公司委託執行勤務
負責人不可能沒有責任的吧
如果是我的話絕不去作證
要你就直接告我好了
我幹麻自己跑去說踏墊是我管的 跟公司無關
按刑事訴訟法178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
定。

簡言之,樓主如非刑事訴訟法179條到183條有拒證言的排除條款
如不實陳述構成刑法168條偽證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戶滑倒時,我因公外出並不在公司"
基本上 應該要找 你的職務代理人
前公司應該會要求 職務相關人 付 連帶賠償
n29828 wrote:

  小弟在之前...(恕刪)


法院要傳你作證的話
會寄傳票給你
據我所知
證人出庭作證有車馬費可以領喔
出庭沒關西啦
把你知道的說一說
不知道就說都不知道
保証他只會叫你去一次
因為看起來
你不在場
你什麼也不知道
法官也不會再傳你了

我從小住司法新村
在法院長大的耶
法院不會可怕
不要怕
去領錢來請客
沒記錯的話
好像是600的樣子

如過樓主放置門口的腳踏墊是給貴公司使用
應屬執行公司業務
執行業務上的疏失
其負責對象為公司
但公司不具人格
所以需要有"人"來代表公司
那個人就是公司負責人也就是法人
除非那個踏墊是你私人物品
公司也沒要你擺那
你自己硬要放的
你才要負責

以在常見的例子
保險業務員侵占客戶保費
雖然是業務私人行為(非公司授權)
但公司仍要負責(該業務為公司請來執行公司業務)
公司賠完客戶後再對該業務求償

結論是不要亂去頂罪了
法官不是白痴
說不定還會判你做偽證
出庭作證的車馬費要依照你的戶籍地和你到法院的距離來算
有可能上千

離題......

我建議樓主到各法院的免費法律諮詢處去問問 不過要請假一大早就去排隊
雖然態度不是很好 但是你還是得先去看看比較好
另外 如果沒有收到法律的傳票 那前公司說啥都不要去
因為傳票是一定會寄到你的通訊處 不可能轉交公司給你
神奇
我很好奇人家在你工作的地方門口滑倒

跟腳踏墊有關@@?

還是只是想要拿一筆錢?

我很好奇是否能告成..

除非是腳踏墊有問題.....
不然他自己滑倒....點點點
小弟不才,提供一點淺薄意見:
原則上,這要區分成兩部份來討論,很簡單,就是刑事與民事兩部份:
刑事部份:
1.從刑事訴訟程序上,基本上,刑事責任對人,不論刑法上何種法人代罪理論,最終刑事責任還是要人來負,因此,一開始,您就搞錯這個方向,這裡的問題是您與前老板是否都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同一被告?現在你的公司打算拖你下水,說你是腳踏墊的實際負責人,是會害死你的,這符合了刑事訴訟法上的同一被告,也就是你老板與你都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共同被告,依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對部分同一被告起訴,效力及於其他被告,因此,如您文中所說,應該沒有逾越告訴期的問題,甚至有極端的例子,在二或三審,才發現有其他共同被告,效力同樣及於他被告,至於個別被告審級利益是另外一個問題,不僅複雜,這裡說明也無必要。如小弟猜的不錯,原告應是採向地檢署提告的方式,你面對的不是檢事官就是檢察官,都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專家,不會不知道這些規定與理論,因此,您可能要有心理準備.....
2.不過你尚且可以放心,刑事責任不同於民事責任,採認證據,適用法律的過程嚴謹,我想原告恐怕把民事責任的理論套用到刑事責任上,且看多了報導外國法院的案例,以為這樣也能提告,我想這位原告應該沒有請教律師,否則律師會建議他不要告刑事,台灣畢竟還是台灣,大陸法系講究成文法與推理過程,光過失的定義"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這幾個字,法庭辯論就有的瞧,重點在於你跟老闆有沒有注意義務?這個注意義務不能無限延伸,光內容是什麼,就可能開兩次庭....
3.民事部份,或許可適用消保法上的無過失責任,但那是公司的問題,當然很多網兄有提到,公司可能找你賠,這就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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