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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物老闆發聲明「事件有不一樣的順序」被肉搜喊冤:沒欺侮霸凌

何患無 wrote:
其實問題只有一個。你...(恕刪)

對,沒錯
所以現在鄉民大聲錯了?

惡馬惡人騎~~~
金正嫻 wrote:
我打電話去你家開的飲料店訂貨,你都做好了,我臨時改口棄單<算詐欺嗎?

在法律規定上不算詐欺,
不信的話請找律師諮詢 !
曉得 wrote:
在法律規定上不算詐欺...(恕刪)

算違約~要付違約金^+++^
萬教

事情的進程還不到違約這一步吧?違約金一般是要白紙黑字立據、這種小買賣怎麼去算?上面不是有人說小題大作了?主要是炸物老板不讓小孩(不管是否唐氏症)打電話讓家長來付錢而直接報警才引起公憤,40元就報警?

2022-11-07 22:45
我認為全台灣應該要全部改成先付款再取貨, 就可以避免類似爭議。

小學時,我也曾到菜市場吃東西,
當時的市場是沒有標價的
吃完東西後要付款時,
才發現價格和我以為的不同,可能久沒去有漲價了
小時候家裡很窮, 身上也沒有多餘的錢
就呆呆的罰站了半小時,
那年代也沒有手機,離家有點遠,
老闆也不主動提解決方案,
就差了兩三元台幣而已
直到別的客人看到了,主動幫我付錢,
我才羞愧的離開那攤子
而且再也不敢去了

如果東西還沒吃, 先付帳,就知道錢不夠了,根本不會發生後面的事

經過了那麼多年
台灣很多地方都沒有進步
比如又要選舉了
又是從早到晚的拜託拜託
數十年如一日
「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
算違約~要付違約金^+++^

電話訂購屬於口頭形式要約,
一般該類型要約如果有支付訂金的話,
是可以從訂金扣除部分作為違約金,
但是如果沒有支付訂金,
加上沒有簽署書面合約的話,
沒有辦法要求買方支付雙方未合意金額的違約金 !
曉得 wrote:
加上沒有簽署書面合約的話

即使沒有簽署書面合約也算契約喔
一、我國係以「諾成」(非要式)契約為主,「要物」(要式)契約為輔
所謂「諾成契約」,即契約當事人只要口頭達成意思一致,契約即可成立,而毋庸經過特別的儀式或以書面約定;反之,「要物」契約,即雙方契約達成一致後,仍需雙方做出特定給付(如定金、抵押),或需要經過特定儀式(如:結婚、離婚登記)後,契約始生效果。
按我國《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而《民法》第95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基上,我國民法明文定義,當雙方意思一致,契約即行成立。因此,當你一早邁向早餐店,並向熟悉的早餐店老闆明確表示,今早你想來點蛋餅與大冰奶,當老闆明確知悉你的訴求後,雙方買賣契約即行成立。因此老闆便會開始烹飪,雙方並毋須另擇吉時良辰以締結書面契約。


希望你不是學法律的,不然我不知道怎麼回應你XDDDDD
我家裡剛好是做小生意的,所以對這種比較敏感一點^+++^

這點上來說,因為契約沒有明訂罰則
所以基本上警察介入紛爭都是以雙方合意的價碼為準
但是若是一方要求超過合理範圍,會比較複雜一點
身為有財務背景的稽核

我只想知道

國稅局對該店有無想法?
曉得 wrote:
炸物老闆發聲明「事件...(恕刪)

根本是借機會勒索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
希望你不是學法律的,不然我不知道怎麼回應你
我家裡剛好是做小生意的,所以對這種比較敏感一點^+++^

要約可以成立契約,
但是違約金需要雙方合意的金額才能成立,
否則賣方要買方支付10倍商品價格作為違約金,
哪大是否覺得合法合理?
曉得 wrote:
否則賣方要買方支付10倍商品價格作為違約金



法界人士表示竊盜是公訴罪,小偷遭逮不想背上刑責,常私下和業者談和解,過去就有知名賣場抓到竊賊偷電池,要求10倍、2000元罰款,事後對方不甘心,反告索賠的安管課副課長恐嚇取財,依法起訴。
該業者表示,過去的確有罰款10倍的內規,現在抓到竊賊一律扭送法辦,避免私了,衍生更多法律糾紛。

資料來源:https://news.tvbs.com.tw/local/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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