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涉及權利義務關係,血緣不一定有繼承權
C(前妻)-----------------A(父)——————B(母,已死)
------------(子女:D+E)-------------(養女:X)
A死亡,誰有繼承權?
1.養女X
(1)與養父母的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女X在法律上是養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養父母(AB)互有繼承權。
(2)與本生父母(血緣)的關係: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惟其與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
故於收養關係「存續」期間,不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收養關係終止,可「回復」與本土父母之權利義務**)
2.前妻C:婚姻關係已消滅,故無繼承權(X)
3.子女DE:
(1)無被收養:不論小孩的監護權歸誰,父母一方死亡,小孩(DE)都有繼承權
(2)有被收養:(DE是別人Z的養子女)
已被他人收養的子女,因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在停止中,無權繼承A財產
(3)終止收養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
「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重點在於終止收養的時間點:
在A父死亡之後:不能溯及主張對本生父母(A)之遺產
在A父死亡之前:DE回復繼承權,有權繼承本生父母(A)之遺產
4.終止收養關係的方式:
因為有心人可能會以終止收養關係的方式,取得繼承本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終止收養主要分合意跟法院裁判
關鍵在於,合意終止收養,養子女如為成年人,
毋庸經過法院裁判就可以與養父母協議終止收養關係
回復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繼承權)
會產生法律疑義:
一個是,為啥回復權利義務不需要本生父母的同意
一個是,本生父母可能根本就不知道終止收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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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方式:生前贈與
人生五十年,與天地長久相較,如夢又似幻;一度得生者,豈有不滅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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