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何況只是個小孩
美國法令規定 看到校車有小孩下車的時候 雙方來車一定要停止等到校車繼續行駛
從這裡就可以知道 美國對小孩子的安全重視 可想而知 那種笨騎士在這的話保證很慘
在台灣的話 雖然大家都沒那種遵守交通規則的感覺 但是行人優先我記得很早就有再宣導了
AK wrote:
這個年輕人可以預防,(而且應該預防)而又未預防~就有過失了!!!
甚至讓人感覺他帶點惡意(故意)
行人過馬路,車輛本來就要禮讓
生命不能重來的,最基本的尊重,從我們自己做起!
更何況不遵守"行人路權優先"是要罰錢的喔!!!
http://163.29.173.252/menu/trafnews_ann_pedes.htm#L1
您是指=>>
應注意而未注意嗎~
這就好比是~
一個正常在路上開車的人~
突然有個人從路邊衝出來~
撞上~那人死了~
雖然那駕駛員是正常狀態行駛~
但他在可以避免的情況下~未避免~
就只能算他"衰"吧~
不管責任如何歸屬~
賠錢是免不了囉~
而那個年輕人~打人~傷害罪~
哈~他沒事幹嘛打人呀~
我不懂耶~那個人都被他撞在地上唉唉叫了~(我自己想像的~)
他腳還踹的下去喔~我做不到~
不過這種小事八成是和解吧~
小朋友不要學~哥哥是有練過的~
吼 )) 吼 )))) 吼 ))))
首先,小孩是不是闖紅燈有待商榷,如果他是在綠燈熄滅前就踏上馬路,雖然在紅燈的時候還沒有穿越馬路,他不算闖紅燈,而且在行人穿越道,小男生有絕對的路權是不可否認的。
所以他觸犯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再來,他罵了一句::「X,闖紅燈!」,觸犯了: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肇事逃逸這個就重了:
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狠狠的再踹了他一腳...這個也不輕喔,因為這是蓄意傷害所已觸犯了:
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連串動作恐怕難逃吃官司囉!
那些長久以來享有諸多權利的人,忘了這是由許多人犧牲奉獻換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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