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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保密條款有效嗎?

原來社會還是有這種裝瘋賣傻的人存在!
都被鞭到無怨尤了還能這麼快活!
社會病了!
個人會有比較不同的看法,對於"競業禁止"的契約應該會有不同的效力.
(1)如果每個人上班都會簽定"競業禁止"的契約內容,基本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都可以自由簽定,只是
對於效力上,可能會有問題.
(2)就如前面linjing老大所說的,這可能會涉及到憲法所規定"工作自由"的基本權問題,但是對於該基本權與
他人(就是老闆)的基本權(締約自由),有衝突時,該怎門麼辦?也就是說基本權與基本權的相互衝突問題,此
時應該保障老闆的締約自由(契約自由原則),還是保障員工的工作權?
(3)在法律上,締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若用公權力直接宣告該契約無效,則會造成私法自治受到侵害,當然也
是會對於"締約的自由權"產生侵害.所以對於"競業禁止的締約自由與工作權"應做一定的權衡,所以並非所有
的"競業禁止條款"都是無效的囉!!
(4)簡單的說,若您所從事的工作並非為該公司的"企業核心"事項,基本上若簽定該競業禁止條款,我會引用民法72
條違反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風俗來主張該條款無效.我應該不會一開始就會提出憲法上關於工作權來主張.(基於
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
(5)若是您所從事的工作是"公司的核心事項",也就是說,對於該技術的流出,對於該公司的生存或競爭會造成無法
預估或是重大危害時,則該"競業條款"應該是有效的,不過該公司應該支付該人於競業期間一定相當之金額作為
補償.
這種叫『競業條款』,有興趣自己找google可以看到一堆判例。

不過上面幾位的資訊可能有點舊了,近來的判例對公司都是比較有利的,所以這些條款還是有效的。

但是前提是公司有擬好合約給員工簽。

有人會說這不是斷了員工生路嗎?沒錯,所以員工可以提出競業期間的補償辦法,
只是,老闆會在合約幫你寫補償嗎?你敢要老闆在合約上寫補償辦法嗎?
上法院可是看證據的,合約怎麼寫,法官怎麼判

所以自己小心點吧

提醒當員工的,合約不要亂簽,你也有權力不簽,
老闆如果說不簽要你回家吃自己,記得把合約的影本準備好,算好資遣費,一定要跟老闆拿資遣費,
老闆不給就上法院告訴法官:老闆因為我不簽『競業條款』,所以要我離職。

另外,合約怎麼寫也有關,這就要請律師分析了,
小弟我之前老闆挖我回來的時候,跟我說:
『競業條款』還要規定保密範圍,所以公司必需要是你在『密件』上有簽名的部份才能告你,所以你沒經手機密文件危險也不大。

以上是小弟的經驗。
惡魔常常偽裝成假先知的模樣 帶領無知的羔羊走進死亡的墓地
jinlong83 wrote:
個人會有比較不同的看...(恕刪)

這種比較會發生在科技公司 會牽涉到公司商業機密.智慧財產權.公司獨特性技術 核心價值等....
像如果你是7-11便利商店員工跳到全家 就比較沒問題,如科技公司台積電跳聯電 就比較會有這方面問題
如果有牽涉到就是公司要求補償金處份 法院就會判決補償金比例原則 看你要賠多少給公司拉~公司辛苦哉培你
你又帶槍投靠敵陣~公司當然會生氣~但公司不一定會贏啦~
之前我呆的秘密軍事單位也有簽保密條款
結果還不是被阿六仔知道的一清二楚
當時跟我一起退伍的有一個跑到大陸做貿易
而我退伍前新進的弟兄
有2個父親在大陸工作 其中一個還在大陸住了十多年
lqz wrote:
這種叫『競業條款』,過上面幾位的資訊可能有點舊了,近來的判例對公司都是比較有利的,
所以這些條款還是有效的。
...(恕刪)


老大!!對於您的見解,小弟還是有些問題,並非所簽定之競業條款都是有效的喔!~~基本上,現在法院實務還是依照小弟所載的邏輯方式在審判,下面僅引用兩則高等法院的判決給您參考!!
(1)這一則,重點在於該判決有"競業禁止"之適用,則是該當事人是於公司"有重大職位之人",所以有造成公司重大危
害!

裁判字號】 96,勞上更(一),13
【裁判日期】 970520
【裁判案由】 競業禁止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被 上訴人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林翰緯律師
      謝祥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九月九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九0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九十七年五
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壹佰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本
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關於上訴部分訴訟費用之裁
判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關於上訴部分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2)另外這一則,則公司逼簽"競業禁止"條款,但是其所執掌的並非是公司之核心技術,所以該條款無效之判決!
【裁判字號】 96,上,920
【裁判日期】 970507
【裁判案由】 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上字第920號
上 訴 人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林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蔡文燦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王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6年9月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3)有興趣請到高等法院查詢!!


記憶中有幾件判例有成立, 一間是 Alphanetworks, 一間是 Foxconn, 最近同事換工作幾乎都沒有人簽這種條款了...
Bravo500 wrote:
這種比較會發生在...(恕刪)


不過通常這種條款都是上班第一天連同人事資料附在一起簽
科技業
一定要簽這種 的!!
今天從會計那得知小道消息

他離職前有請兩天假
但老闆沒批

老闆以此理由
將他整個月薪水扣下

頓時覺得公司好黑暗

如果以後我離職也會不會遭此相同待遇
結果也在業界落的臭名聲
甚至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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