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請問賣東西標示現金價與刷卡價合法嗎?

Ricado wrote:
沒有什麼不合理的,為...(恕刪)


抱歉,其實我想了解的是「是否合法」?

因為依法,店家標出的價格,客戶要求刷卡時,店家是不能加收2%手續費,

但換成現金價跟刷卡價,不也是代表刷卡加收手續費的意思嗎?
程伯老師 wrote:
現在大部分都是一個價格了...
都已經把刷卡成本也算進去了

真的 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啊..
lnboy wrote:
但換成現金價跟刷卡價,不也是代表刷卡加收手續費的意思嗎?


這個就是現實問題,很多法律規定與事實脫節,自然就有解套的方式。
不能加 % 數,那就改成差別訂價。就像空服員不能限定身高,那就限制光腳站立時,手必須能摸到行李箱。
本生物已配置全天候戰鬥系統~ 手機不通、Skype 離線時,請託夢,或留言!
Ricado wrote:
這個就是現實問題,很(恕刪)


所以請問你的意思是分成現金價與刷卡價的方式,在法律上是沒問題的?
lnboy wrote:
所以請問你的意思是分(恕刪)

據我的印象
是合法的
不允許的是簽約的信用卡公司
這是商家和信用卡公司的契約問題
被發現的話信用卡公司可以和商家解約
不過這是以前的事
我也只是好像記得有這麼回事
還是需要請你自記查證
僅供參考
lnboy wrote:
所以請問你的意思是分成現金價與刷卡價的方式,在法律上是沒問題的?

如果店家用現金付比用信用卡付更優惠會有法律問題的話,之前一堆商家除了現金價之外還有個三倍卷的優惠價,現在也是一堆 XX pay 可以再更優惠的價,有違法嗎?
自由市場經濟啊
當然合法的
意思是刷卡原價1000,付現980.不違法.
但絕大多數是不給發票.店家賺營業稅....你少付點.他也少付點.這就違法了


開發票 應稅額952+稅金48=1000 952-手續費20=932
他多收980-932=48...你少付20
lnboy wrote:
所以請問你的意思是分(恕刪)


法條在這: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55
第 27 條
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特約商店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
二、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
手續費。
三、......
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與前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
日起六個月內調整。

第 55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罰之。


銀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01
第 47-1 條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
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第 1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之一所定辦法有關業務、管理或消費者保
護之規定。

------------------------------------------------------------------------------------------------------
這些法條都是規範收單銀行, 不是用來約束商店, 除非收單銀行與商店之間有另訂罰則.

標價100, 刷卡金額102==>商家違約==>消費者投訴銀行==>銀行頂多與商家解約, 銀行根本罰不到50萬的.
標價102, 現金優惠100==>完全沒事.
所以商家標兩個價錢真的是犯蠢, 只標示"現金優惠價", 既可避免銀行找碴, 又可讓消費者覺得便宜.
ymzz wrote:
法條在這: 信用卡業(恕刪)



了解,十分感謝撥空提供法條與詳盡說明,謝謝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