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就請律師.沒錢就用拖字.....先申請移轉管轄.看誰跑的勤若無罪就返訟誣告.看誰時間多.地檢髮院.人數眾多.牠們也要拼業績會欣然承接.就算只是依案例複製修改貼上.也要為數不少郵件送達往返公告免裁判費申請證人.又可申請交通費.不過還是要發個提點.網路禮儀真的很重要現代教育失敗.道德觀扭曲.....綠屍也靠訴訟.自訴告網友鄉親發大財.案例越來越多!!
2017年我被01網友告公然侮辱罪挺麻煩的說我住中南部被新莊分局叫去新莊做筆錄然後還要開車跑好遠去法院出庭折騰老半天對方始終沒有出現最後是 不起訴感覺是被莊孝維但就是挺麻煩的說事後本來想告對方誣告但是真的沒有那種美國時間跟對方一樣做出那種莊孝維的無恥之事判決書上面有對方的真實姓名與地址你可以看到01某某暱稱的真實身分倒是挺有趣的說當然他也知道我的真實個資有一天我回家發現有一個陌生人在我家巷口附近徘徊手裡握一個長鏡頭大砲的相機我經過時一直打量他他後來就慌張地跑走我直覺就是懷疑就是那一個人因為之前在01吵的那個文章是交通檢舉的版面合理懷疑他應該是從北部專程過來想拍攝我交通違規
1. 對方居住在屏東而我是在新北,我怕到時必須到對方的相關單位去到案,因為我個人在現實條件上沒有能力舟車勞頓前往(經濟上有困難),是否能申請他地調解或開庭?你應該會到屏東做筆錄,然後在新北開庭,對方會從屏東到新北法院跟你一同出席。2. 其實我很後悔自己的言行,我也因此決心控制自己的言行,所以我不會與他爭辯我會尊重司法判決,只是不知道我必須付出多少代價.....法庭上請表現一副我承擔一切,更有誠意進行和解的敢作敢當樣。這樣應該就會進入和解調停了。和解調停我不確定會在北中南哪裡,我當初是到原告居住地附近的中和調解處。代價嘛....看對方狠不狠,以及調停人是不是真的有認真調停。像我就很慘,對方一開口就跟我要30萬,我只好擺出低姿態,最後殺到8萬,旁邊的調停人一點作用都沒有,純幫忙做紀錄而已。紅色部分是我自己的經歷,不見得通用,供您參考。祝好運!
wendar8087 wrote:被告可要求案件回你戶籍居住地,他告你,他必需屏東跑來新北市出庭 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原告一定要出庭如果是很簡單罪證確鑿的東西其實原告做完警詢筆錄後就沒他的事了檢院的確可以移交給被告所在地就被告自己一個人去跑原告也不一定要出庭就是了
我是沒被告過但是看過很多次糾紛印象中對方如果是爭一口氣通常道歉就可以解決如果是刻意抓人的那種就是賠錢賠錢和有前科兩個二選一其實這種前科也沒有多嚴重至少良民證都還出的來但是如果沒有像是打算移民的特殊需求有沒有良民證其實也沒太大分別以上是我個人看法應該有很多錯誤與疏漏總之以後不要再逞口舌之快罵人了大家都有責任維護環境
所謂的前科,其實就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不是什麼案件記錄都會被記在上面請看以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基本上,公然侮辱罪大都是判拘役得易科罰金所以去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良民證),我覺得應該不會出現這一條,因為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除非自己主動說出來,否則普通人應該也查不到這意義是為了讓犯下微罪的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