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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然侮辱罪

有錢就請律師.沒錢就用拖字.....先申請移轉管轄.看誰跑的勤
若無罪就返訟誣告.看誰時間多.地檢髮院.人數眾多.牠們也要拼業績
會欣然承接.就算只是依案例複製修改貼上.也要為數不少郵件送達往返公告
免裁判費申請證人.又可申請交通費.不過還是要發個提點.網路禮儀真的很重要
現代教育失敗.道德觀扭曲.....綠屍也靠訴訟.自訴告網友鄉親發大財.案例越來越多!!

我是台灣人
2017年
我被01網友告公然侮辱罪
挺麻煩的說
我住中南部
被新莊分局叫去新莊做筆錄
然後還要開車跑好遠去法院出庭
折騰老半天
對方始終沒有出現
最後是 不起訴
感覺是被莊孝維
但就是挺麻煩的說
事後本來想告對方誣告
但是真的沒有那種美國時間跟對方一樣做出那種莊孝維的無恥之事

判決書上面有對方的真實姓名與地址
你可以看到01某某暱稱的真實身分
倒是挺有趣的說
當然他也知道我的真實個資

有一天我回家
發現有一個陌生人在我家巷口附近徘徊
手裡握一個長鏡頭大砲的相機
我經過時一直打量他
他後來就慌張地跑走
我直覺就是懷疑就是那一個人
因為之前在01吵的那個文章是交通檢舉的版面
合理懷疑他應該是從北部專程過來想拍攝我交通違規
JOB HO

應該不是去法院吧!應該是去地檢署接受檢察官的問訊

2022-02-17 19:45
A辣愛怕跑

你說的地檢署就是附設在法院裡面XD

2022-03-21 9:27
個人的建議。

在偵查庭不要言詞閃避,要客氣的主張,不要讓檢察官認為被告當成白痴。

主張是「受到刺激」,直覺反應脫口而出,並非是刻意的,也無任何特別意圖,單純只是當時受到刺激當下「本能的反應」。

JOB HO

或是說被告誤解了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如何如何,總之不要在檢察官面前說「我就是罵他」

2022-02-17 19:47
1. 對方居住在屏東而我是在新北,我怕到時必須到對方的相關單位去到案,因為我個人在現實條件上沒有能力舟車勞頓前往(經濟上有困難),是否能申請他地調解或開庭?

你應該會到屏東做筆錄,然後在新北開庭,對方會從屏東到新北法院跟你一同出席。

2. 其實我很後悔自己的言行,我也因此決心控制自己的言行,所以我不會與他爭辯我會尊重司法判決,只是不知道我必須付出多少代價.....

法庭上請表現一副我承擔一切,更有誠意進行和解的敢作敢當樣。這樣應該就會進入和解調停了。和解調停我不確定會在北中南哪裡,我當初是到原告居住地附近的中和調解處。

代價嘛....看對方狠不狠,以及調停人是不是真的有認真調停。像我就很慘,對方一開口就跟我要30萬,我只好擺出低姿態,最後殺到8萬,旁邊的調停人一點作用都沒有,純幫忙做紀錄而已。



紅色部分是我自己的經歷,不見得通用,供您參考。祝好運!
JOB HO

十分好奇這一樓的樓主是如何的公然侮辱了,居然需要80000元來和解。十分好奇這一樓的樓主是如何的公然侮辱了,居然需要80000元來和解。樓主難道沒有諮詢律師一下嗎?難道樓主是直接問侯被告的母親嗎?

2022-02-17 19:52
白頭貓 wrote:
小弟想請教有經驗的各...(恕刪)
被告可要求案件回你戶籍居住地,他告你,他必需屏東跑來新北市出庭
wendar8087 wrote:
被告可要求案件回你戶籍居住地,他告你,他必需屏東跑來新北市出庭

但法律並沒有規定
原告一定要出庭
如果是很簡單罪證確鑿的東西
其實原告做完警詢筆錄後
就沒他的事了

檢院的確可以移交給被告所在地
就被告自己一個人去跑
原告也不一定要出庭就是了
我是沒被告過
但是看過很多次糾紛
印象中
對方如果是爭一口氣通常道歉就可以解決
如果是刻意抓人的那種就是賠錢

賠錢和有前科兩個二選一
其實這種前科也沒有多嚴重
至少良民證都還出的來
但是如果沒有像是打算移民的特殊需求
有沒有良民證其實也沒太大分別

以上是我個人看法
應該有很多錯誤與疏漏
總之以後不要再逞口舌之快罵人了
大家都有責任維護環境
本人文章內容不同意未經許可之任何形式複製轉載
提告是一回事
告不告的成又是另一回事
要互搞也可以弄的有聲有色、招很多
只是大家都滿無奈

網路上什麼人都有
自以為自己很利害然後處處透露著北爛的


偷偷恥笑也就是
所謂的前科,其實就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但不是什麼案件記錄都會被記在上面


請看以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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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基本上,公然侮辱罪大都是判拘役得易科罰金

所以去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良民證),我覺得應該不會出現這一條,因為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

除非自己主動說出來,否則普通人應該也查不到


這意義是為了讓犯下微罪的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好奇的問一問,這個案件現在怎麼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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