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藤老鵰 wrote: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可以打炮,沒得結婚,所以不用煩惱稱呼輩分~
套句挺同宣言 "人家相愛關你屁事?"
為什麼不能結婚!?
這是惡法,要修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