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eeve914 wrote:
這個同志還是在擔任...(恕刪)
中華民國憲法是這麼說的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以我想身為一個民主的中華民國台灣人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人權,
過自己想要的生活過、
說自己想說的話,
所以他說了什麼?
想過什麼生活?
都要經過你准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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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個不同意見就被黑名單了
還真的同溫層太厚
容不得別人說的話
好在只要有留言過就可以用編輯的方式
在已回文的地方再留言
看來樓主你真的住海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