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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七天鑑賞期的討論

感謝majumi..您也還沒睡啊..還是起床啦..呵呵

跟我們是跟華南銀行配合的..
看來還是等10天後在請款比較不會有麻煩

另外..您說的

majumi wrote:
與著作權相關的物品拆封後,就算還在七天內,可以不給退;
前提是要先告知、訂購規則先講給人客知,然後封膜不能太兩光,最好是透明的,讓消費者看得到物品,方便消費者在拆封前做判斷:拆了就不給退了。
當然,拆封後發現有瑕疵,都要換給人家的;可以限定換貨期限,自貨到簽收後,超過期限就不給換貨了。


其中"與著作權相關的物品拆封後,就算還在七天內,可以不給退;"..這部分有哪條法規可循嗎..
消保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法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簡言之,消費者可依本條無條件退貨,
民法259是說解除契約雙方當事人應恢復原狀,不利消費者不在此限,
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哇..真的搞糊塗了

簡而言之..商家需接受無條件退貨..退貨時消費者可要求商家支付運送費用

真的不太懂呢..

許多商家..如博客來之類的...裡面規範光碟拆封後不能退貨(或cd.vcd屬著作權保護)..那這是不是也違法

那是不是就如我前面po的那律師對別人的解答......商家需無條件接受退貨...跟智慧財產權無關

我不想替自己說話..因為也常在網路上買東西..也深知消保法對消費者保障的立意很好..自己也是在享受這份權益.

不過這對有關智慧權方面的東西是否不太公平..
像圖庫..之類的東西買回去拷貝一下再退回...商家也只能摸鼻子自己承受..
而且這樣中間商退回原廠商時我想原廠商也不太能接受吧..

網上像買系統軟體..也規範系統一經啟用(註冊啟用之類)...就無法退......那這樣是可以的還是不行啊..
若可以的話為什麼..cd.vcd.dvd.有聲互動光碟..書籍雜誌類...就不能因著作權保護而解除7天鑑賞期的保護

真的有點搞不懂勒...

還是我不用想太多...就是...無條件接受7日內退貨....任何實體非實體產品都一樣..

還是要謝謝大家啦...麻煩大家這麼多....謝謝



有依據。 不是單單針對智慧財產權的商品,關鍵在於"價值的完整性"。
我不提供詳細資訊,以免造成解讀上的誤會,或因為擷取而改變資訊的傳達原意。

就樓主的Case為例,我的建議是這樣:
現在是在做生意,還是在打官司?
是不是一方先不認為商品有瑕疵不給退,才讓另一方端出七天鑑賞期的尚方寶劍,
問題不在前者也不在後者,而在於如何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認定條件。
規則要講在前面,讓人客暸了之後再下訂單,
而不是,發生糾紛了,再回頭尋找有利於自己的法律條文來回應給客人。
橫豎最後都將會是退貨,讓人客氣呼呼的也是退貨,還是辦退貨辦得讓人客連聲說道歉?


你的問題很簡單,就是有人客買了DVD,
然後說不能看,一共買3部不同工廠壓片的DVD都不能看,
不能看就是不能看,反正東西在人客家裡就是怎麼看都看沒有。

客戶會打電話來反應,通常就是有問題才會找上門來,
客服人員要站在客戶的立場來思考問題,才比較容易抓到問題點,
不論是不是播放器或操作上的問題,
客戶無法順利『正常使用』商品,這就不是廠商推得掉的了。

如果不想花費太多時間在極少數需要教學的客戶上,
您可以選擇不做這筆生意了,同意退貨,讓東西退回來就好,
如果不願意認賠,不願意解除契約,那就要認份地去服務客戶啊。
要不,
就去打官司唄,交由法官判決唄。
法官絕對會告訴你以訂購為名行光碟拷貝之實,到底合不合法?

現在消費者在買東西,除了比價格也比服務,
要講服務,就不要嫌人客太機車,
要排除大部分的客訴問題,還是那句話:訂定購物規則,先。
購物說明裡的規則,只能說是通則,
每個客戶都想享有"特別服務",都想享有"例外特權",
如果不損及廠商的權益,那給人客爽一下又何妨。



民法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謝謝大家

我沒在打官司啦..呵呵

狀況是客戶說他的家用撥放機不能看..我們小姐跟他說明是否在電腦上撥放試試看是否有問題
若還是不行的話請他寄回讓我們檢測或退貨
客戶表示只要他的家用撥放機無法撥放他就要退
我們小姐跟客戶非常客氣的請客戶將東西寄會退款給客戶..客戶也很高興...整個過程很和樂
不過我們小姐真的很有趣..東西都還沒收到..電話講完就已經匯款給客人了

關於這件事..小弟只是想做事後的討論..沒有任何的意思也沒跟客戶有任何糾紛

我想給客人覺得跟我們買東西既能享受服務又能有保障才是第一要務

感謝大家給小弟的指導還有提供資訊..大家真是善良又熱情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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