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
還好吧?
對方已經在移動了
而且是遙控車移動 是要多快?
再說
你是轉彎後到的 要說路權你也沒有 行人在這類巷道有優先權
不懂你是在火個什麼勁?馬路是你家的嗎?開車了不起?(恕刪)
有移動了不就好棒棒
這跟先打人一巴掌再來說我有道歉了有什麼不一樣?
不應該發生的就是不應該
在馬路上玩的人也可以叫行人?
dennis10 wrote:大叔沒什麼法治觀念是真的...
還好吧?
對方已經在移動了
而且是遙控車移動 是要多快?
再說
你是轉彎後到的 要說路權你也沒有 行人在這類巷道有優先權
不懂你是在火個什麼勁?馬路是你家的嗎?開車了不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以及同條例第48 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 條略以:「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由上揭條文顯示禮讓行人的觀念於法有據。
樓上那堆沒法治觀念的 自己看清楚
aaaomc wrote:
有移動了不就好棒棒...(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