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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消防機關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被告"即日起停止侵入性醫療行為之救護處置


其實 也不是理不理性的問題
遇到狀況時 對象是自己的家人 很多人都是難以接受的

遇到不理性的狀況 真的是要說也說不完
其實救護員的工作 真的壓力很重
整天沒有啥重大狀況出勤 也不會比較輕鬆
局內還是很多事要作的 而且值勤又是半天跨日班
這種工作時程 在科技業來說 已是很重的工作
更別論救護員整天面對的是突發的未知狀況 面對的壓力可想而之
但政府的法令卻不能完整保障救護員 這更令許多救護員感到被忽視

只能期待能有更完善的救護法規 讓救與被救的人 都能更安心
替患者施行CPCR.....也算侵入性治療!?
緊急插管也是侵入性治療....
那不就叫大家"見死不救"嗎!??
不然....會被告喔...
真是...無言....
外出久了...該不該回家呢!?
謝謝分享
我想救護這塊在消防界還是有很長的路要走
如何訂出一套可以規則
可以保護出勤的同仁
亦可以作應有的作為
那就留給上面的長官去傷腦筋吧
永澤bobodndn wrote:
其實台灣在很多醫療上都很大問題~
什麼都要跟國外比~但醫療呢?
(恕刪)

我覺得現在「國外就是好的」這個觀念在哪一行都一樣
可是在醫療這個領域...有些部分是得考慮國家民眾的思想來決定是不適用


就這件事來說....我想是因為太多醫護人員(包含EMT大哥)救人反被告而衍生的
記得之前曾經聽過有一家小醫院的病房發生2個病人同時CPR
結果值班醫師忙不過來
當時有一位拿了國外醫師執照的「研究助理」在場
他協助了另一個病人的CPR.很不幸這個病人死了
但是這個研究助理卻被告......因為他是「研究助理」

我相信...如果那個被CPR死的人是我的親人
我也會質疑他的急救過程是否疏失
但是...也許因為自己也是站在第一線的醫護人員(非醫師)
我會謝謝所有願意站在我家人旁邊急救他的人
因為......敢挺身出來急救.真的不容易


g326344 wrote:
各醫院早就改成這樣了
除非醫生動手
不然護士決不會進行侵入性的醫療行為

消防署的命令晚了好幾年
早就該這樣了
這幾年的空檔
是消防署置消防隊員於違反醫師法的事實之下
消防署是失職的

我們不應該討論這樣的消防署命令是否合理
因為醫師法是這樣規定的
我們應該要重視的是
該如何有充足的醫生數量以維護我們的生命安全
(恕刪)


其實...醫師法規定的很多事情.現實是沒有照著做的
不只是CPR....我想在第一線的非醫師工作人員都很清楚

我不覺得消防署晚了很多年
因為很多非醫師的醫療人員都是在法律邊緣遊蕩
都是依據法律中說「緊急情況除外」
你說醫師人不夠.....醫師人再多....
能多到每個救護車一人?醫院每個病房晚上都睡一個醫師值班?
再說...如果讓拿醫師執照的人這麼多....那醫師的專業品質呢?

其實....我覺得這個問題的重點
在於法律能不能保障每一個站在前線的專業人員
我受過EMT-P或ACLS的訓練
我就是一個有專業能力的人
如果因為我的過失導致病人出意外....
代表我的專業度不夠.也算是過失殺人
可是....現在的法律.卻不認定我的專業能力
即使我成功救活這個病人,我還是犯法
因為在我決定要侵入性治療這個病人時,我就犯法了!

bikevts大大提到被學長說不懂的保護自己
我在當新人時.學長姊也一直提醒我
所以我一直很小心不要越權作了醫師的工作
即使在CPR時...我也很小心

一直到有一次.......
有一個病人已經癌末準備回家了
在我跟學妹七手八腳幫他換衣服時
病人的心跳明顯變慢
而且慢到....一看就知道大概5分鐘內會不行了
在醫院工作的人應該都知道.醫師不可能隨時隨地在病房的
當下我只有一個信念:完成病人跟家屬最後的願望-回家!
因此當時我直接給病人打了急救用藥
當然....這件事情是好的結果.因為病人順利的撐回家了(1個多小時的車程)
長官跟醫師都沒有責備我
可是因為從新人就職入的觀念--「要保護自己」
讓我自己不斷的自我責備
後來.........我的長官跟我說:
『醫護這一行.....一半是工作.一半是做良心
保護自己固然重要
但是對的起自己的良心.更重要
如果有一天真的有人反過來告你
因為你的疏失出錯被告了...這是你自己專業能力不足.本來就有錯
但是如果只是人家覺得你不是醫師.不該救人...至少你對的起自己的良心!』

從這件事情以後....
我就開始做對的起自己的事情
但也不是不保護自己啦.....

唉......講到最後.講太多.語無倫次了.....
總之.還是希望法律能保護所有在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啦!
台灣的人不都把救護車當免費接駁公車使用嗎?

緊急醫療最重要的就是第一時間處理.

常常有山上突然呼吸道阻塞的人, 往往一根氣管內管就可以立刻救他的命.
但是如果不能施行, 送到山下, 最好的情況就是一顆白菜.

當然你可以主張非醫療人員不得作侵入性治療,
那麼, 國家要養多少 on call 的醫師, 工作只是待命插管?

法律的問題其實也很簡單, 修法就好,
但是消防人員不是壓力團體, 也不可能修法.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EMTP 對於急救的處理

目前在台北市做的很好


消防署如此處理

當然可以減少爭議

但若患者家屬發現本來可以健康的出院

現在必須在安養院當一個活死人

那又是一番爭端

最重的是修法

只是這又要到何年何月呢

還有醫師們真的願意將醫療行為放出來嗎

今天emt可以急救 ,明天會不會推拿師也要可以施行醫療行為

藥師也要問診開藥呢


剛剛詢問了台北縣一名TP隊員
北縣的救護科將公文退回給消防署
另北縣的公文為~不得做給藥動作
而非侵入性治療
當然~他也提到跟前面大大提的一樣
當你覺得這個病人救得活時
還是依照自己的良心~給予治療
當然~技術性的在救護紀錄表上填寫
沒有醫師喜歡CPR的,一個病人大概才一千元不到。
你壓壓兩三分鐘就沒力氣。
醫師還巴不得有人幫忙,急救是不會嫌人太少。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應該不會有人喜歡CPR吧!
遇到急救人多時,真是感動到快掉下眼淚
壓人的會累,擠Ambu的也會累
那種半夜C了1.2個小時,又沒幾個人支援時
壓跟擠的人輪流換.....下班手都廢掉了!
女生好好壓的話,我覺得根本撐不到2分鐘就累了
每次CPR都覺得,還好我不是男生
(因為在醫院...如果有男的醫護人員在場,他們都會很自動自發自己過去壓)

不過我覺得...CPR時願意出來幫忙的人都很勇敢
在醫院值班時,當然沒辦法....一定得出來幫忙
但是下班時刻,看到有人需要CPR
願意出來幫忙的人,真的很勇敢......

記得不久前考試時有一個考題
Q:請問下列那個是人員考上ACLS卻不敢急救最常見的原因?
A:(錯誤選項刪掉了)沒有信心
看完這篇...突然覺得....
答案應該是:沒有法律保障

sosola100 wrote:
技術性的在救護紀錄表上填寫(恕刪)


講到重點了!
那堆發文的官,只要不違法的「證據」就好了

執行侵入性治療在醫院發生時可以找醫師幫忙co-sign
但是在第一線的EMT大哥....去哪裡找醫師啊?!

PS:一直很想問個問題......EMT有沒有大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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