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zuhara wrote:
換個角度想既然那是種...(恕刪)
其實,我一開始對他們種菜不以為意,但沒想到越種越大塊,然後,上圍牆,
最後,一直延申到馬路上,
旁邊是國小,我曾經在下課時間,騎著自行車經過,
整條馬路就變成,
最外線路邊是停汽車,再來小朋友走路,再來我的自行車(跟機車汽車搶道),再來機車,最內線汽車(來回各一車道)
換個角度想,今天如果有小朋友在那走發生意外會怎樣?明明就可以做很好的地方,
因為幾個比較自私的人,搞得危險??所以我才有想要投訴的念頭。
我把這念頭跟我的親友說,沒人支持,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
還跟我說有時間想這有的沒有的,還不如想些正經事比較要緊....
整個就是無言。
上回有個新聞
幾個原住民因為山上颱風土石流
只好到平地
到了平地他們只能流浪到河邊
於是他們就在無人整理的河床邊種種青菜
結果居然被告侵佔國土
警員還說,可憐是可憐但要依法處裡。就寫報告上去
連法官都說...用告誡的就可以了,幹麻找可憐人做業績
法律不外情理法
弱勢者都被刻意刁難了
這片自己圍起來的公共用地
想必樓主鄰居應該不是流浪的原住民
要不樓主先用電腦寫張大大的紙條
<此處為公共空間,非私人土地。請盡快將公園恢復原貌。以免被以侵佔國土罪起訴。>
先警告那些"很閒的農夫"吧
但有時候,政府的用地也跟私人用地有產權不清的狀況
所以...還是先問問管區,看看到底那片地是私人土地還是真的是公有地
也許政府就是沒錢徵收..只能建一條細細的草皮
ryanyu0345 wrote:
上回有個新聞
幾個...(恕刪)
這就是個人覺得台灣法律很為人詬病的地方
何謂"情理法"??
如果一切事情都要把"情"擺在最前面,則制定法律的意義何在??
每件案子都只要交由法官的"自由心證"(道德標準)來評斷不就得了??
一個人碰到天災人禍,導致頓時流離失所,這並不代表他就有此權利可以做出任何違反法律的舉動
否則看在其他奉公守法的民眾眼中,豈不是會認定"他可以,那我自然也可以,因為我也是人"嗎??
法律無法彰顯其應有效力,要此法何用??只不過是拿來自我滿足,告訴眾人"其實台灣也是有法律的喔,只是不一定有
用就是了XD"的文獻資料罷了
說了這麼一大堆,個人只是很盼望台灣法治界及大家都能有個觀念,法律的論斷先後順序應為"法理情",而非"情理法"
不要讓感情凌駕在法律之上,不然再怎麼制定法律條規,終究無用武之地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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