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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的遺產歸誰?


01978 wrote:
房產不是繼承來的,...(恕刪)


名子是你跟你大哥的.......

而你想放棄...那就是贈與啦...

其實..不動產...看的是誰的名下...至於實際是誰出錢買的..除非去提出證明

否則還是看誰的名下就是誰的...

那像大大的房子..是由你跟你大哥共同持有...

如果說..你現在不想擁有了...那就是贈予..

而繼承..是持有人死亡之後..才會有的問題..

持有人沒死亡...就只有贈與...以及立遺囑...
戳戳小老頭 wrote:
這不能算遺囑嗎? ...(恕刪)

拋棄繼承是身分拋棄的請求權
是一種身分上的主張
所以必須要先成為了繼承人了之後,才有辦法成立拋棄這個事實
人還沒先死,怎麼有辦法產生出這個行為
這個有判例的

而遺囑是一種法律行為,但是身分權是不能以法律行為去拘束
所以你不能夠用遺囑去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
這是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

至於前面有人提到消滅時效的情況
這個要去找律師來處理
因為就字面上來看,我解讀是因為預先拋棄本身並不成立
所以他們當下是直接繼承遺產,只是遺產被人佔有
可以根據物上請求權來向對方返還其應該分得的部分
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是15年,所以還沒罹於時效
這個要去找律師根據實際情形去訂立訴訟策略

戳戳小老頭 wrote:
這不能算遺囑嗎? (...(恕刪)


遺囑要符合法定要式行為,所以要先確認遺囑有沒有效。
遺囑有效是特留分受侵害,特留分扣減權2年時效消滅,繼承權也消滅(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決,不過這個判決有學者批評)。
若遺囑無效,繼承回復請求權2年時效消滅,但物上請求權時效15年未消滅仍得請求。

luluxx wrote:
外公自然亡故..育有4...(恕刪)


簽拋棄繼承就沒辦法!!是遺囑的話還是可以聲請特留份!!

重點的話!!遺產是算名下的!!通常死前就過戶的!!死後都不算遺產!!

連存款都一樣!!印鑑資料準備好領出來後就繼承不到了!!

主要就是看名下有沒有車子!!土地!!房屋!!

這些沒有手續沒有完成的話!名子一定還是亡者的!!

這種東西要付稅的!!會卡住!!但是會有繼承人名冊!!有多少人就是多少人之1!!

假如五個人的話!!就五個人的印鑑證明去辦理!!每個人就是持分5分之1!!

如果4個拋棄那就是1分之1了!!都要同意有印鑑資料!才可以完整過戶!!

而且遺產稅要先清!!不然就是賣掉繳完稅以後剩的才分!!

然後遺產已經到男子身上的話!!就是一樣的辦法!!依比率給配偶跟子女!!

如果男子先亡的話就是4女各持分5分之1..男子配偶子女依比率持分5分之1

基本上男子已經辦理繼承完成的話!!之後想要錢就是打官司拉
兩年後? 遺產繼承該辦的都辦完, 該簽名蓋章的也早就簽名蓋章了, 這時候如何告侵占? 大姑就算不爽弟媳竟然獲得大部分家產, 但妳自己的權力早已放棄, 就看開些吧!
外公自然亡故..育有4女1子..亡故前外公告知4女不會給他們遺產..請他們簽名..而外公死亡故後..1子也已亡故..由兒子的配偶與小孩占用遺產..二年後
1.其中1女能否單靠自己向地院主張遺產均分?
2.已亡故兒子的配偶是否涉及法律問題..侵占遺產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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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根本不清楚
最重要的問題是財產繼承有時效(好像只有半年)
外公死的時候如果4女沒表示要特留分,依照你的說法,我猜測全部都被1子繼承了
(外公的遺產被誰繼承,這個一定會有法院文書,半年內一定要辦完,你去調資料就知道了)
如果全被1子繼承,外公的遺產就是變成1子的財產,
現在1子死,算是1子的遺產,跟外公無關
而4女對1子有繼承權,不過順位在1子配偶跟孩子之下,所以4女不可能告成的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algerno2 wrote:
名子是你跟你大哥的...(恕刪)

謝謝詳細解釋!

coffeejulice wrote:
你的問題根本不清楚
最重要的問題是財產繼承有時效(好像只有半年)
外公死的時候如果4女沒表示要特留分,依照你的說法,我猜測全部都被1子繼承了
(外公的遺產被誰繼承,這個一定會有法院文書,半年內一定要辦完,你去調資料就知道了)
如果全被1子繼承,外公的遺產就是變成1子的財產,
現在1子死,算是1子的遺產,跟外公無關
而4女對1子有繼承權,不過順位在1子配偶跟孩子之下,所以4女不可能告成的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問題是提的很不清楚是事實,因為有很多登記的會用到的細節都沒提,所以只能就表見的文字去說沒錯
但是,其他國家法律是怎麼訂我是不清楚
中華民國絕對沒有什麼辦理繼承有時效這種規定
一般人所謂常說遺產繼承登記要半年內完成是因為
土地法第73條有規定繼承登記要在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完成
逾期的話每超過一個月罰登記費一倍的罰鍰
而太久都沒有任何人聲請登記的話,登記機關得依照土地法第73-1條的規定程序去處理
但是目前政府沒人敢這麼做,所以多著是那種放了好幾代的土地都沒辦繼承
結果一代繼承一代有幾百號人公同共有的土地

然後,再次強調
拋棄繼承是一種身分的行為
繼承權這種事情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發生的
是沒辦法預先發生的,所以在人死前謙什麼拋棄繼承同意書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就算拿這份協議書當作是拋棄的證明文件自己去辦理登記
登記機關審查也不會過會通知申請人再補正
而辦理繼承的程序上,要檢附的拋棄繼承證明文件是要在法院備案的證明文件
所以那4女沒有去法院作備案
如果在知道自己得繼承的那當下開始算,三個月沒去辦理拋棄繼承的話
繼承是自動發生的,拋棄繼承才是要在時效內執行才生效


所以並沒有前述2年請求權的時效
那兩年的請求權時效是用在什麼地方?
最常見的就是以遺囑的改訂應繼分後的特留分請求
另外一種就是比較不常見但是仍有可能發生的
表見喪失繼承權,但是繼承人行使抗辯權主張自己未喪失繼承權
例如:
A的的孩子B因為失蹤了超過7年,受死亡之宣告,在法理上視同死亡
A死後B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B在A死亡後回來
但是遺產已經分配完了,他可以主張他自己有繼承權要求其他繼承人返還自己的應繼分

再來回到主題
今天如果沒有4女的法院拋棄繼承備查證明文件
1子是不能單獨去申請將所有的遺產登記到自己名下的
但是程序上他可以先將遺產登記為5個繼承人公同共有
而自己也拿一份所有權狀
這時候遺產已經完成登記,只是屬於公同共有的狀態
再來要做的就是遺產分割

而很多人這時候看到所有權狀,都會以為全都是1子所有
因為公同共有本身是一種抽象的共有狀態
沒有做遺產分割時所有權狀上註明的權力範圍就會是公同共有1/1
所以就會以為都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

但是如果只看樓主問題的表見情況
我還可以再預想到七~八種情況
而每種情況都會有不同的法律適用和處理程序
所以這種事情沒有去掉謄本或是面談詳細問基本上是沒辦法回答的很詳細的

民法請求權的部分要去找律師問到底要走哪種程序去討比較適合
而不動產繼承這方面要去找代書
還有一種情形就是
四女明明沒有去法院做拋棄繼承備查程序,但是1子還是真的有做全部財產的繼承登記
那可以告偽造文書了XD
如果1子掛了,但是那登記因為是違法的登記,所以是可以聲請撤銷登記的
既然想要繼承遺產,
當初就不要簽拋棄繼承,
這樣不是脫褲子放屁,
假鬼假怪的
elisiss wrote:
既然想要繼承遺產,
當初就不要簽拋棄繼承,
這樣不是脫褲子放屁,
假鬼假怪的...(恕刪)


清官難斷家務事
通常老人家走了之後
後面子女為了錢爭吵是常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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