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060656 wrote:
林男對此竟表示,「只是想等有錢再去拿,不知沒有取貨是有罪的」,警方後因林男不取貨造成賣家損失,依《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將其移送法辦,觸犯該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第一. 移送是一回事, 用什麼罪哪一條會不會被判刑是另一回事.
提告是人民的權利, 也可以主張對方有觸犯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但符不符合該罪是看法官.
第二. 不取貨要用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來提告, 目前查到的法律專業見解是覺得有點太過牽強了.
01有一位賣家把自己提告的經歷貼出來, 是用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來提告, 但是判決沒出來,
對方就提出和解, 提告的大大也接受和解並撤告了, 似乎不太能做為案例.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514844
第三. 覺得自己隨便要做什麼都不會有人對自己怎麼樣的, 希望不要哪一天收到法院傳票才驚覺
自己幹了什麼蠢事...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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