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0101 wrote:
100公尺內如果沒有斑馬線 不是路口也可以穿越馬路
你再加一個第二款豈不自相矛盾 ??
個人解讀沒衝突。.
第一款條文: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所以一條道路百公尺內無設施(且不違反第三款之規定),
就可以穿越,不用走到路口才穿越。

第二款條文: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指的是如果你是在百公尺內無設施的『交岔路口』要穿越要遵守的方式,
用意應該是如果你要在路口過馬路,
路口相對車多,你不能用路口對角線切西瓜的方式亂穿越。
您是因為第二款的『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這句話,
認為百公尺無設施的道路,行人只能到路口穿越嗎?
如果是這樣第2款個人認為會寫成類似:『無前款設施之道路』,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而不會寫成『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
個人認為應該是
第一款是先決條件。
第二款是不違反第一、三款之條文下,在交岔路口要穿越馬路要遵守的過馬路方式。
第三款是符合第一款之條件之道路在某些但書條款仍下不得穿越。

您再想想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