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能說在台灣現在真的很容易被告
什麼違反商標法 違反著作權法
比較不屑的是釣魚執法..
而且目的就是為了要錢
被告的還要跑警察局 跑法院
後面還要針對賠償問題跟對方交涉
法律應該要講 情理法
大部分違法的人 也不是故意的
其實可以做到警告
很多人估計就再也不敢了
非得浪費那麼多司法資源
大陸很多影音平台 註冊會員繳錢后就可以線上觀看一些剛下檔沒多久的電影
台灣可能需要翻牆
反正我在大陸是這樣 覺得不錯的電影就去電影院看
覺得一般般的就等上線(我有註冊會員)
覺得很爛的就算是免費的 我也懶得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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