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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著作權法警局通知書

出去前檢察官有説待會會先審另一庭,我跟他出去談了不到十分鐘,回來時跟對方外面又等了十多分鐘,也無交談!
2gen wrote:
最近收到著作權法通知書,去警局才知道是因為有片商提供有我的ip下載截圖,是關於BT程式下載寒戰2!今天去開偵查庭了,可是我電腦沒有下載這部片子,也無此檔案,我也回答檢察官説我沒有,我説事發後有查了些資料,得知家中ip是浮動的,且ip有可能遭盜用,另外對方提供的ip截圖資料有否遭變造之可能,檢察官也沒問我很多,然後對方就告訴檢察官說全台灣家用電腦都是浮動的,也都不會重覆,都是自己用的,那ip也是中華電信提供証明那個時間使用者是我家(家中電䐉只有我用),檢察官也沒再多問,直接就問我們雙方要不要和解,我問和解不就承認我做的!檢察官説若願意和解就會撤告,就無關誰做的,我問直接現在在庭上談嗎?礙於平日工作請假不易,又想到不知要跑警檢法院多久,我就接受談談看,然後對方就跟檢察官說借10分鐘去外面談,出去卻不是在門口,而是到走廊上走了有六~七十公尺遠的地方,然後從公事包上拿了一些他們告別人的判決書之類的,有被判3個月易科罰金1日1千(約9萬),我說若是這種金額我沒辦法接受,他説你覺得多少,我説我沒下載,但你硬是告我,而我這樣跑來跑去也真的很煩也不知結果會如何,我問二萬可以解決嗎!他馬上回不可能,至少要六萬,我説我一個月也才領近3萬,太多了,然後他就不想談的走回庭裡了,檢察官問我們説談的如何,我就大概說了,檢察官也沒多説什麼,就對雙方説起訴後只會更麻煩,也對對方説,若起訴判決易科罰金也是給政府,不是給對方檢察官就告知若不和解他就轉送等起訴了,然後對方就離開了,我就默默走出地檢署,因為我的工作不好請假,加上對方的要求又有點高,我該和解了事還是繼續出庭訴訟到底呢?沒有遇過這種事也沒上過法院,想到後續就有點煩,請給點意見或開導一下,謝謝!

本王認為,就算出去談也要謹慎,如果沒做,就別說多少可以解決嗎?之類的話了,以防止被錄音下來,造成不利
大熊與蚊子 wrote:
遇到這種事情,你不用...(恕刪)

謝謝你的開導
路跑一哥 wrote:

本王認為,就算出去...(恕刪)

謝謝您的建議!因為沒遇過才沒想到那麼多!

大熊與蚊子 wrote:
遇到這種事情,你不用跟對方和解,出版商常利用這種釣魚方式來訴訟,來讓怕訴訟的網友賠錢了事,事實上出版商告不贏的
請板大就跟他訴訟到底
原因如下:
1.下載BT,除了下載截圖外,與使用者ip外,對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你擁有那部影片,你就跟法官表明,你確實沒下載,那是出版商臆測
2.第二點原因最重要,你一定要說給法官聽,下載名稱名字叫林X玲小姐,但不表示內容就是有關林X玲小姐的事,這是要請出版商去證明
當時載點所播放內容,就是他擁有版權的播放內容,無法證明都是他的臆測
最後請各位轉載,這些法律蟑螂專坑不懂法律怕事的人,台灣法律是無罪論,出版商要擁有你下載的硬碟才能明確贏得官司


小弟認為大大的回覆才是正確性最高的
以小弟認知, 就如大大所說, 除非對方拿到能證明是屬於樓主的硬碟,
並在裏面找出對方版權所有的內容, 不然沒有直接證據可以判樓主有罪.

當然我不是法律專業, 請樓主大大找一下免費法律諮詢, 例如各地區公所
好像都有這樣的服務, 先問一下公所的人什麼時候有免費法律諮詢, 要
怎麼申請.

另外我有個疑問, 提起告訴是人民的權利, 不過像這樣的興訟, 如果是
被告一方完全沒問題的情況, 中間像請假跑法院這樣造成的損失要怎麼辦?
說實說很擾人耶?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大熊與蚊子 wrote:
遇到這種事情,你不...(恕刪)


大正解!!
對方只是提出一些「薄弱的證據」,意圖要讓樓主「自己承認錯誤」
其實就是要套你話....一旦你精神上輸了,承認了....這樣他就賺了
一旦上法院,對方拿不出確切的鐵證,就不可能勝訴
因為是他告你,他要想辦法生出證據....生不出來他就倒了
樓主甚至不需要想辦法證明自己的清白
bluesystem wrote: 
另外我有個疑問, 提起告訴是人民的權利, 不過像這樣的興訟, 如果是被告一方完全沒問題的情況, 中間像請假跑法院這樣造成的損失要怎麼辦?說實說很擾人耶?
的(恕刪)

我就是想到後續有許多自己不熟悉的東西又要耗時請假,也不知道會跟對方處理多久,才詢問是要耗時抗爭還是花錢省事來的划算!
感覺台灣法律都對有錢人跟壞人有利
守法的小老百姓卻老是被黑

最重要的是......
這部片又沒很好看!!!
人生海海啊 wrote:



大正解!!
...(恕刪)

謝謝大大的開導,分析的蠻有道理的!
馬總統的德政之一,就是IP是通保法規定須向法院聲請調取票的資料(詳見馬王政爭)
依通保法規定,必須是最重本刑3年才能聲請調取,要不要先確定一下有無向法院聲請調取票,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
、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
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
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另外,如果是非法調取,公務員跟洩漏的都是有刑責(GOOGLE 柯建銘 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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