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DDDDDDDD wrote:其實突然想到忘記問樓主的兒子到底是幾歲了XDDDDDDDDDD 可能剛滿十八吧...未滿十八應該不能掛名吧...掛名買車會遇到什麼問題呢...1. 友人開車撞死人肇逃...2. 車子被拿去貸款, 然後車主賠脫褲...還有嗎...
會炮轟樓主的,大概是沒有小孩,或小孩還小,他的世界裡還只有爸媽,沒有朋友你們自己想想自己在青春期的時候,是朋友的話較中聽,還是爸媽的話中聽?=====分隔線=======關於這點是有點複雜的法律問題,有些事要靠你自己去問明白了,我先將未成年人有關民法上的法律條文整理如下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第13條: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第83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依照你的標題,兒子未滿20歲,即為民法第13條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訂立契約時(依你的案例指的是買賣),需要得到法代的同意才會產生契約有效的效力。在法代未同意前,這個法律行為是「效力未定」,你可以向機車行表示你不同意這樁買賣,要撤回這筆交易。例外不需法代同意:1.所買賣的物品是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第77條)2.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詐術欺騙對方,讓對方相信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或已得到法代的同意這裡的意思是說:1.機車如果是「日常必需用品」,那他掛名買機車就不需得到你的同意。但是實務上認為機車並不是日常必需用品。2.如果你兒子用騙的,那為了保護交易市場的信賴性及穩定性,法律上也例外讓這個契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