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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婚姻,為什麼一定要爭取法律上的認同?

說穿了大家都只是怕人老珠黃沒個依靠,多那一張證書到底改變了一些現實但改變不了什麼事實.

georgediver wrote:
網路上一堆文章講什...(恕刪)


如果是醫療文件的簽署

"多元成家"不是受惠更多人?



台灣同志婚姻要合法,感覺還是有一段路…

其實就是為了保障雙方該有的權益, 包含財產分配.

記得之前有一個案例, 同性雙方互相認定一起生活.
有一天其中一方過世, 遺書說明死後名下財產願意留給另一方同居人.
但是因為法律不認同, 因此遺產全部由過世方的親屬全部拿走.
同性的同居人一毛都拿不到, 就算有一起生活的事實也無效.
這就是要爭取平權的其中一點, 由法律保障.

我反對同志婚姻,但是贊成應該合法化。
這是人權,應該一視同仁,不該列專法。
acky wrote:
遺書說明死後名下財產願意留給另一方同居人.
但是因為法律不認同...(恕刪)

遺書本來就沒有法律效力,要遺囑才有,而且預立遺囑要有公證人,要親簽,不能打字...

oyc4388 wrote:
遺書本來就沒有法律效力,要遺囑才有,而且預立遺囑要有公證人,要親簽,不能打字...

但是﹐身後財產的分配﹐還是有血親特留份的問題喔
除非在死前全數贈與﹐才有可能逃過特留份的問題

ldt000 wrote:
我反對同志婚姻,但是贊成應該合法化。
這是人權,應該一視同仁,不該列專法。

贊成列專法﹐因為畢竟這個狀況相對多數異性戀來說﹐是相對少數﹐
用副程式處理會比修改主程式簡便易行﹐且有問題可迅速修正
katsumi wrote:
但是﹐身後財產的分...(恕刪)

預立遺囑一樣能要求特留分,贈與就當然另當別論了,就算是正常夫妻也是會面臨同樣的問題
所以就是要爭取權利不管是法律上 或者是 繼承財產上面的權利
那就應該就要設立專法就好了
不需要講到什麼婚姻平權的大道理吧
沒有必要把民法改的 好像要改變家庭概念似的
沒有改變家庭概念啊

新增條文
第 971 條之 1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修正條文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原: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3 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原: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1079 條之 1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原: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第 980 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 ,不得結婚。
原: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georgediver wrote:
所以就是要爭取權利...(恕刪)
acky wrote:
有一天其中一方過世, 遺書說明死後名下財產願意留給另一方同居人.
但是因為法律不認同, 因此遺產全部由過世方的親屬全部拿走.
同性的同居人一毛都拿不到, 就算有一起生活的事實也無效.
這就是要爭取平權的其中一點, 由法律保障....(恕刪)

遺囑可以指定遺贈無法律關係任何人甚至慈善團體

畢安生的例子是沒有遺囑
單純情感上認為兩個人一起生活
死後不該連房子都被拿走
但同樣情況在已經結婚的異性夫妻也會發生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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