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條文
第 971 條之 1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修正條文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原: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3 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原: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1079 條之 1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原: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第 980 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 ,不得結婚。
原: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georgediver wrote:
所以就是要爭取權利...(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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