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KK wrote:還有每月償還日期要...(恕刪) 您上述條例我可以增加如果違反上述所列條例,必須賠償甲方違約金3倍如果對方真的違反上述條例 乙方有算違約嗎?像是第六點 乙方必須告知個人聯絡資料,以便甲方隨時可聯絡上,若乙方有變更聯絡資料,必須在變更時告知甲方。乙方沒主動告知甲方的話呢?
k00854 wrote:您上述條例 我可以...(恕刪) 這條約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可以的話就不要借錢因為借錢不管是好友還是親戚大多數都是有去無回而且只樣脫產後往往控告都是拿不回錢的懂法律的人就不會去借錢給人可以建議朋友去貸款不要輕易借錢因為若對方烙跑你單單是提告跟上法院都會很累的而且對方只要脫產或是沒財產你控告後只能拿到一張債權憑證簡單的說就是一毛錢都拿不到對了前面都忘記跟你說可以加上連帶保證人也就是乙方的連帶保證人寫上身分證字號跟蓋手印如此一來若乙方跑掉你還能跟連帶保證人要錢
k00854 wrote:狀況一:借錢給老同...(恕刪) 我記得上次跟向我借錢不還的同事要錢回來時法院的文件裡有寫到在雙方約定的借貸內容下,如對方未依約定還款,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這邊沒說可以索討利息喔)但在法院申請過程中衍生的手續費或是利息,是可以提出要求連帶支付(這部分由債權人自己決定是否要增加追討,手續費約10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