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氣宅男 wrote:老闆剛開始想可以省一筆律師費,就答應了 你老闆也夠奇葩了, 在台灣沒有律師執照代表當事人出庭有沒有犯法不知道, 但是在美國是犯法的(最近電視台正好在一直重播麥特戴蒙的"造雨人"), 如果台灣是合法的未免也太草率了, 縱使如此, 用常識也可以判斷出庭不請律師做代表明明就是很蠢的事
女同事跟前幾任男友都還保持友好關係,但還沒到藕斷絲連的地步。老闆跟女同事有沒有仇我不知道,但三不五時會小吵一下倒是真的。剛問了一下,她前男友不具律師資格幫忙打官司有違反律師法,第幾條忘了。我愛藍天 wrote:你同事問題很大!人家...(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