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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身邊朋友碰到以下法律案例(算是桃色糾紛嗎?), 想上來請教熟悉法律的朋友

這感情事還是別衝動
DakotaGoyo wrote:
近日身邊朋友碰到以下...(恕刪)

DakotaGoyo wrote:
近日身邊朋友碰到以下法律案例(算是桃色糾紛嗎?)
想上來請教熟悉法律的朋友

男方與A女交往, 後來被A女發現男方與B女聊天(Line通話紀錄, 由B女提供給A女)
A女怒而分手,
分手後, A女在網路上發表文章並公開以下資料
在網路上公開兩人合照(當中有男方清楚面貌)
在網路上公開兩人間Line對話, 以及男方與第三女的Line對話,
雖沒在文章中直接辱罵該男, 但已引起網路公審致使名譽受損, 導致很多人知道這起事件(無論是男方公司同事或一般朋友)
在網路上公開男方公司 單位, 以及名字三個字中的兩個字(另一個用X代替, EX: 威力公司二科三股 王X明)

在1中
公開兩人合照, 其中包含男方清楚面貌, 侵害肖像權, 是否觸犯民法第195條?

在2及3中
A女公開兩人Line對話, 以及男方與B女之Line對話, 是否觸及以下:
--民法第184(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及效果)
--民法第195(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份法益之損害賠償及限制), 使名譽受到侵害
--A女公開男方與B女生之對話, 是否涉及刑法妨害秘密?
--是否涉及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個人私德及行為不涉及公共利益 導致名譽受損)
--B女未經同意將對話給第三人(A女), 是否涉及妨害秘密

在4中
是否侵害到個資(亦屬民法第195之保護範圍): 爭議點在於, 雖然沒有全名, 但足以讓整間公司知道是誰, 不知道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雖然男生私德有討論空間, 但男未婚女未嫁, 人人有追求愛情的權利,
這個事件下來, 導致男方公司都知道這起事件, 致使男方名譽受到重大侵害
男生想提告 , 想請教以上論述是否站得住腳? 或是有甚麼遺漏之處?

謝謝各位專家
...(恕刪)


可以告~但我猜八成不起訴~

1. 兩者合照拍了第一次PO上網距今多久?
過兩年你就沒辦法了。
2. 當初的私訊你有要求不公開嗎?裡面有個資嗎?還是有謾罵?
如果都沒有了不起民事~妨礙秘密大概不會成立。
3. 你要告B女嗎?一樣不容易成立。
4. 陳述事實不算誹謗~
5. 個資法算比較可行的~其他多告多花錢還不容易成立。
謝謝各位大大提出的忠肯建議
感情事真的不能太衝動
三思而後行
你連法條都找好了, 下一步應該直接找律師, 而不是"閒聊與趣味"聽人家瞎掰.

DakotaGoyo wrote:
近日身邊朋友碰到以下法律案例(算是桃色糾紛嗎?)
想上來請教熟悉法律的朋友

男方與A女交往, 後來被A女發現男方與B女聊天(Line通話紀錄, 由B女提供給A女)
A女怒而分手,
分手後, A女在網路上發表文章並公開以下資料
在網路上公開兩人合照(當中有男方清楚面貌)
在網路上公開兩人間Line對話, 以及男方與第三女的Line對話,
雖沒在文章中直接辱罵該男, 但已引起網路公審致使名譽受損, 導致很多人知道這起事件(無論是男方公司同事或一般朋友)
在網路上公開男方公司 單位, 以及名字三個字中的兩個字(另一個用X代替, EX: 威力公司二科三股 王X明)

在1中
公開兩人合照, 其中包含男方清楚面貌, 侵害肖像權, 是否觸犯民法第195條?

在2及3中
A女公開兩人Line對話, 以及男方與B女之Line對話, 是否觸及以下:
--民法第184(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及效果)
--民法第195(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份法益之損害賠償及限制), 使名譽受到侵害
--A女公開男方與B女生之對話, 是否涉及刑法妨害秘密?
--是否涉及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個人私德及行為不涉及公共利益 導致名譽受損)
--B女未經同意將對話給第三人(A女), 是否涉及妨害秘密

在4中
是否侵害到個資(亦屬民法第195之保護範圍): 爭議點在於, 雖然沒有全名, 但足以讓整間公司知道是誰, 不知道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雖然男生私德有討論空間, 但男未婚女未嫁, 人人有追求愛情的權利,
這個事件下來, 導致男方公司都知道這起事件, 致使男方名譽受到重大侵害
男生想提告 , 想請教以上論述是否站得住腳? 或是有甚麼遺漏之處?

謝謝各位專家...(恕刪)

女生既然沒在文章中直接辱罵該男,
那來的誹謗罪,
你提的這些都很難成立,
隨便亂告,小心吃上誣告罪,
貓貓籠九 wrote:
公然侮辱罪從「訊息內...(恕刪)


籠九,這裡我跟你最好

你可不可以幫幫我

言簡意賅的給個大概

我也好想參與這篇文章

沒有 燒干 怕跑 的照片 全都無罪釋放


DakotaGoyo wrote:
近日身邊朋友碰到以下法律案例(算是桃色糾紛嗎?)
想上來請教熟悉法律的朋友
男方與A女交往, 後來被A女發現男方與B女聊天(Line通話紀錄, 由B女提供給A女)
A女怒而分手,
分手後, A女在網路上發表文章並公開以下資料
在網路上公開兩人合照(當中有男方清楚面貌)
在網路上公開兩人間Line對話, 以及男方與第三女的Line對話,
雖沒在文章中直接辱罵該男, 但已引起網路公審致使名譽受損, 導致很多人知道這起事件(無論是男方公司同事或一般朋友)
在網路上公開男方公司 單位, 以及名字三個字中的兩個字(另一個用X代替, EX: 威力公司二科三股 王X明)
在1中
公開兩人合照, 其中包含男方清楚面貌, 侵害肖像權, 是否觸犯民法第195條?
在2及3中
A女公開兩人Line對話, 以及男方與B女之Line對話, 是否觸及以下:
--民法第184(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及效果)
--民法第195(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份法益之損害賠償及限制), 使名譽受到侵害
--A女公開男方與B女生之對話, 是否涉及刑法妨害秘密?
--是否涉及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個人私德及行為不涉及公共利益 導致名譽受損)
--B女未經同意將對話給第三人(A女), 是否涉及妨害秘密
在4中
是否侵害到個資(亦屬民法第195之保護範圍): 爭議點在於, 雖然沒有全名, 但足以讓整間公司知道是誰, 不知道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雖然男生私德有討論空間, 但男未婚女未嫁, 人人有追求愛情的權利,
這個事件下來, 導致男方公司都知道這起事件, 致使男方名譽受到重大侵害
男生想提告 , 想請教以上論述是否站得住腳? 或是有甚麼遺漏之處?
謝謝各位專家


小弟我的個人見解...
雖沒在文章中直接辱罵該男, 但已引起網路公審致使名譽受損<==既然沒有怒罵,那說有使『名譽受損』,請問什麼叫做名譽受損?客觀事實的陳述可不是名譽受損...
但要小心的是,屬於他『個人』的『隱私』之事,可不屬於可受他人公開陳述之事實!

妨礙秘密的部分,對於A女來說,到底是怎麼取得男方與B女之間的對話?因為『兩人之間』非公開的言談記錄本來就是妨礙秘密所受保護的內容,不過因為男方與A女之間的關係,男方要提告妨礙秘密可能告不成,但B女應該是可以提告妨礙秘密的部分。

個資法規範的個資有直接辨識與間接辨識,不過個資法要保護的是人格權與隱私權,男方在什麼公司什麼職務應該不在個資法的保護中(因為他在特定的環境之下屬於公開的資料),而且男方與B女之間的關係要怎麼去做間接辨識的連結這點我倒是不知道,好像也沒有相關的判決可參考,這點要怎麼告我倒是很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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