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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觸]結婚已經是過時的東西了...大家來同居跟未婚生子吧...


tpu339 wrote:
女方於是向法院提告
最後法院判定男方需付贍養費跟小孩教育費用


我的意思是當女生跑掉的時候
男生的狀況
謝謝

另外
tpu339 wrote:
由此可以看出 , 隨著不婚族越來越多 , 同居取代婚姻
只要同居超過一段時間 , 法院也慢慢將同居視為婚姻關係


還是得要等到明文規定在說吧
要不只能期望法官的解釋與判定
比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來說
失敗的機率大了些
kanghsing wrote:
我的意思是當女生跑掉..還是得要等到明文規定在說吧
要不只能期望法官的解釋與判定
比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來說
失敗的機率大了些.(恕刪)


多數男生的同居女友跑掉剛開始會難過一陣子
時間久了就會釋懷
因為又可以去把妹跟鬼混的
好啦!我承認我就是這樣過來的

同居是否等同婚姻其實慢慢是趨勢了
我的家人跟朋友也多是這種情況
當你離過幾次婚, 慢慢的就會看淡婚姻跟人性
台灣很多關於兩性的法律還是偏袒男性
因為當初立法都是男性沙豬在立法
以前的領袖也都有收集女人的習慣
過了半世紀來修法永遠跟不上社會變動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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