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u339 wrote:女方於是向法院提告最後法院判定男方需付贍養費跟小孩教育費用 我的意思是當女生跑掉的時候男生的狀況謝謝另外tpu339 wrote:由此可以看出 , 隨著不婚族越來越多 , 同居取代婚姻只要同居超過一段時間 , 法院也慢慢將同居視為婚姻關係 還是得要等到明文規定在說吧要不只能期望法官的解釋與判定比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來說失敗的機率大了些
kanghsing wrote:我的意思是當女生跑掉..還是得要等到明文規定在說吧要不只能期望法官的解釋與判定比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來說失敗的機率大了些.(恕刪) 多數男生的同居女友跑掉剛開始會難過一陣子時間久了就會釋懷因為又可以去把妹跟鬼混的好啦!我承認我就是這樣過來的同居是否等同婚姻其實慢慢是趨勢了我的家人跟朋友也多是這種情況當你離過幾次婚, 慢慢的就會看淡婚姻跟人性台灣很多關於兩性的法律還是偏袒男性因為當初立法都是男性沙豬在立法以前的領袖也都有收集女人的習慣過了半世紀來修法永遠跟不上社會變動的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