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甚麼金額,不用想了吧,哪個罪犯沒先脫產的,沒脫產的也賠不起啦,應該直接讓受害者拍賣他們的器官來賠,看誰還敢玩脫產。另外我是支持捐出大體的概念,但是不能死刑後捐出,因為這樣有時效性對社會能做的貢獻實在太少,而且我真的覺得死刑太便宜了應該當成儲備器官由全民圈養(就想成是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吧,讓他們活在哪時會死都不知道的恐懼中也很爽啊),且受害者家屬擁有優先徵收的權利。而當有國民需要某種器官的時候再由病人提出申請,醫院便可徵收他們的器官,主治醫師可以去牢裡面體檢挑選適合的器官,這樣需要器捐者才有新鮮的用啊。徵收完後如果沒死就繼續養,半死不活苟延殘喘才是懲罰,死太便宜了。養到連心臟都被徵收後剩下的廢物再利用,做成絞肉去餵豬之類的。有愛滋或抽菸抽到肺都黑了的那種才可以直接判死刑,垃圾器官不需要。說真的,死刑受害者家屬能拿到甚麼補償嗎?只是個心理安慰而已吧,這樣還不如養起來救人,而且當他們的器官一個一個被摘除苟延殘喘的活得越來越痛苦的時候,他們才會知道後悔。
鞭刑 +2又有顧及人權 (應付廢物死團體)又有逞罰作用只是要周周鞭有點難度 , 聽說一次最多3下 , 得躺床一個月才起得來 , 然後隔上次鞭三個月後再鞭三下...又有關又有鞭 , 還不行亂動痛死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