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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比死還慘的生不如死酷刑??


修則 wrote:
恩恩恩恩~我想想....(恕刪)




罰他一個人把大巨蛋拆光
極刑犯全部流放到沒有大型樹木的荒島監獄,不供應物資及提供人員管理,要生存下去自己想辦法,永遠與世隔絕,他們就自己去大逃殺吧!別說這還不人道、不人權,能這樣配套,台灣以後就不需要槍決人犯了。
賠償甚麼金額,不用想了吧,哪個罪犯沒先脫產的,沒脫產的也賠不起啦,應該直接讓受害者拍賣他們的器官來賠,看誰還敢玩脫產。

另外我是支持捐出大體的概念,但是不能死刑後捐出,因為這樣有時效性對社會能做的貢獻實在太少,而且我真的覺得死刑太便宜了
應該當成儲備器官由全民圈養(就想成是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吧,讓他們活在哪時會死都不知道的恐懼中也很爽啊),且受害者家屬擁有優先徵收的權利。

而當有國民需要某種器官的時候再由病人提出申請,醫院便可徵收他們的器官,主治醫師可以去牢裡面體檢挑選適合的器官,這樣需要器捐者才有新鮮的用啊。

徵收完後如果沒死就繼續養,半死不活苟延殘喘才是懲罰,死太便宜了。養到連心臟都被徵收後剩下的廢物再利用,做成絞肉去餵豬之類的。有愛滋或抽菸抽到肺都黑了的那種才可以直接判死刑,垃圾器官不需要。

說真的,死刑受害者家屬能拿到甚麼補償嗎?只是個心理安慰而已吧,這樣還不如養起來救人,而且當他們的器官一個一個被摘除苟延殘喘的活得越來越痛苦的時候,他們才會知道後悔。
處理可燃廢棄物就只有用火最實際
而且一次別燒太多。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潛水鐘與蝴蝶...

連癢了想抓一下都要眨眼眨半天
還沒人理你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插瞎雙眼,擊聾雙耳,毒啞它,
斷其脊髓,使全身不能動,
以過期頂新食品灌食餵之.
JIN DER LAND OFFICE
鞭刑+1
每周一固定時間拖出來鞭3下
平時也要勞作提供產能
可不能這麼輕易讓他走
鞭刑 +2

又有顧及人權 (應付廢物死團體)

又有逞罰作用

只是要周周鞭有點難度 , 聽說一次最多3下 , 得躺床一個月才起得來 , 然後隔上次鞭三個月後再鞭三下...

又有關又有鞭 , 還不行亂動痛死牠....

blink_blink21 wrote:
罰他一個人把大巨蛋...(恕刪)


打24小時手槍

連1周!!!
"褫"奪公權啦!

還做成圖咧~連改都不能改~
非得把車搞得像貴賓狗一樣才肯騎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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