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rvas168 wrote:
謝謝。等投票數超過10...(恕刪)
機車錯大.....錯9成
逆向+撞人....路人是違規沒錯,可沒有去撞機車,所以不是肇事主因
gervas168 wrote:
感謝各網友回應。雖還未達到十位,但結果很明顯,我就宣告答案。
事故委員會判定行人為肇事主因,機車為次因。
法規規定,不能穿越馬路雙黃線,行人車輛都一樣,且若離路口一百公尺內有斑馬線,行人需走斑馬線,否則違規。委員會判決書強調行人違規,且穿過逆向車道、行走在逆向車道時,未注意逆向車道有機車衝出來,才造成車禍,認定行人是主因,因機車也違規,所以機車次因。
我是行人,當然對判決不服。雖然我違規,但是對方也違規,沒路權,在行駛中逆向車道撞到我,又不是他停在逆向車道靜止不動,我衝過去撞他。委員會還強調我未注意逆向突然衝車來車,才會發生車禍,所以我是主因,機車是次因。這樣判決合乎常理嗎?
穿越馬路時,在還未到逆向車道時,我們都會左右張望順向車道是否有車才會穿越,在雙黃線稍停留,確認沒車時,才穿越逆向車道。那有那麼厲害,還能即時看到從順向車道衝出逆向車道的機車,且即時避開。
雙方都有違規,但機車有權利去撞人嗎?為什麼行人會是肇事主因?委員會判決合乎常理嗎?
將請律師針對判決提出覆議,申請上一層之判定,但律師說,一般檢察官不會同意,直接起訴。
在此請教大家,車禍刑事是否也和其他刑事案件相同,檢察官起訴後,雙方就在刑事庭攻防?而不會直接裁定易科罰金?若是這樣,是否需委任律師上刑事庭爭取個人權益?
謝謝大家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