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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媽媽了!!!!!


WANG_IC wrote:
恭喜~

有媽的孩子像個寶..

很值錢喔 XD...(恕刪)


不好笑~沒同理心

通常母親失蹤20幾年離家出走,樓主的家庭環境應該不是很好,要是我也不想負擔這筆錢,甚麼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不適用這個年代啦
車禍是自撞還是有肇事者?有肇事者的話就找他們吧。
現在法律好像有改了

她從來沒扶養過你

你也沒必要幫她處理醫藥費吧?

B0936118 wrote:
這幾天多出了一位25年未見的媽媽(離家出走.報失蹤人口


這次輪到你離家出走.報失蹤人口

B0936118 wrote:
目前沒這麼大的能力,也不想幫她繳這些費用。
術後的照顧更是漫長的身心折磨,不知版上有無處理相關事件的神人能提供意見,因為我尋求相關單位,都無法處理,薪資約3萬不夠窮,無法補助,再加上一句....那是你媽,責任歸屬於你,真是哈!哈!哈!無奈......(恕刪)


既然她都沒有扶養過你,就不要理她吧。

丟給國家處理
謝謝各位,我真的需要有處理過相關事件的人提供意見,打嘴炮的繼續吧。
鍵盤律師來了

結論:不用


民法第1118-1條已適度修正減輕或免除子女對失職父母扶養義務條款。
受扶養權利者有民法第11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刑法第 294-1條,無自救能力人對依民法親屬編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曾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等情形,則負扶養義務人未對無自救能力人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仍屬不罰。

-------------

民法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者。
電視有演,通常都是功成名就之後回來找子女的,恭喜喔
貓貓籠九 wrote:
鍵盤律師來了結論:不...(恕刪)

那目前的健保費用我要幫她結清嗎?
醫藥費是由肇事者承擔。
是要走法院宣告之類的嗎?

B0936118 wrote:
那目前的健保費用我要幫她結清嗎?
醫藥費是由肇事者承擔。
是要走法院宣告之類的嗎?


細節的部分(要如何處理)
看其他人能不能回答喔

不然
你可以洽居住地的地方法院
打去問服務台,法院每週都有義工律師駐點給民眾諮詢
問一下義工律師值班時間
直接過去問。


我只能跟你說(目前的法律,你不扶養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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