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_IC wrote:恭喜~有媽的孩子像個寶..很值錢喔 XD...(恕刪) 不好笑~沒同理心通常母親失蹤20幾年離家出走,樓主的家庭環境應該不是很好,要是我也不想負擔這筆錢,甚麼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不適用這個年代啦
B0936118 wrote:目前沒這麼大的能力,也不想幫她繳這些費用。術後的照顧更是漫長的身心折磨,不知版上有無處理相關事件的神人能提供意見,因為我尋求相關單位,都無法處理,薪資約3萬不夠窮,無法補助,再加上一句....那是你媽,責任歸屬於你,真是哈!哈!哈!無奈......(恕刪) 既然她都沒有扶養過你,就不要理她吧。丟給國家處理
鍵盤律師來了結論:不用民法第1118-1條已適度修正減輕或免除子女對失職父母扶養義務條款。受扶養權利者有民法第11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刑法第 294-1條,無自救能力人對依民法親屬編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曾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等情形,則負扶養義務人未對無自救能力人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仍屬不罰。-------------民法第 1118-1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現行條文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第 294-1 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B0936118 wrote:那目前的健保費用我要幫她結清嗎?醫藥費是由肇事者承擔。是要走法院宣告之類的嗎? 細節的部分(要如何處理)看其他人能不能回答喔不然你可以洽居住地的地方法院打去問服務台,法院每週都有義工律師駐點給民眾諮詢問一下義工律師值班時間直接過去問。我只能跟你說(目前的法律,你不扶養是ok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