猿聲啼不住 wrote:說真格的,這世上壞...(恕刪) +1有時候,給對方餘裕就是給自己餘裕,我也預過一個(這次我是買家),不過他有點久20天還款,但是到後來我自己在累而已,因為他確實還款了(在21天還款),那也就不是詐欺,法院那邊對方根本不鳥,他就影印一張,他有匯款給我銀行簿子的那一面寄給檢察官,就這樣,從頭到尾沒出現,就變成我這邊在獨角戲。每庭都要出現。確實台北地檢離我家很近,但是一次出庭也都一天。因為對方確實還款了,檢察官就簽結了,一般交易糾紛。說我的例子很例外,畢竟20幾天不見得大家都忍受的了,但是我去告的時候,有那種三五天,六七天就在告的,還不是找不到人的那種喔(有聽到書記官再碎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