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y0520 wrote:
小犬有無過失傷害的可能
認真回一下
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那罰誰?
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簡單說,罰父母、or監護人
但是,法界的案例有:
父母未顧好小孩,導致小孩嬉鬧傷到其他小孩
父母放任小孩違反交通規則,致發生車禍,導致另一方受傷
樓主案例
校園內足球活動發生的傷害案件,行為人未滿14歲不罰,而合理的運動活動,父母要以15條第1項規定,似又牽強。
(如果是孩童頑皮故意把球砸到同學,那父母就有責:未好好教導子女)
本案例
刑法的部分有討論空間
民事的部分可能性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