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人民擁有權力才能改變現有狀況,因為要對抗大型組織,個人的力量是不夠的,
而要凝聚眾人的力量,不是捐錢就可以辦到的,還需要有參與感,產生向心力,
進行訴訟時,大多數人就被擋在門外了,要在外面群聚又會被驅趕,甚至於判刑,
在法治社會環境下成長的人們,大多都習慣了遵守法律,
畏懼於有前科紀錄,而被打上標記,與群眾無法融合在一起,甚至被排斥,
所以當政府以法律限制住人民應有的權利以後,除了少數人,大多數都成了馴養的羔羊,
要集體興訟,就怕後繼無力,所以發起人需要有組織活動的經驗,
不時提起參與者的熱情、動力、關注,才能持續不斷的發起抗爭,進而達到目的,
(就像潮汐一樣有起有落,若是後繼無力,就會像浪花一樣,破碎在沙灘沿岸)
因為訴訟過程曠時日久,又時常反反覆覆,所以需要有極大的毅力才能達成,
台灣...問題還很多,目前統治者根據以往的經驗,限制住人民集會遊行、抗議的權利,
造成人民權利不張,國家被少數人把持、控制,所以改革的道路還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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