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冒用姓名涉偽造(98年11月2日)
時事議題:刑法
文/廖頌熙(現職為律師)
(節錄)
雅琦和男友小張因為一言不合分手了。(略)
小張以雅琦名義在網路張貼援交訊息藉以報復
導致雅琦遭人騷擾
本案的小張,至少涉及誹謗名譽及冒用名義兩項罪行。
犯刑法310條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告訴乃論罪
小張冒用名義,可能觸犯偽造文書或簽名罪嫌。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文書: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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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義 破壞他人名聲 小心害人害己(95年5月8日)
文/蕭擁溱(現職為律師)
(節錄)
志煥以阿凱的名義上網登錄,冒充阿凱的志煥,並同時和多名學姐、學妹交往,刻意營造花心的形象
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併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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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我比較相信上面兩位律師
有人在網路上取ID叫做:台大王小華,這樣樓主就可以提告嗎?
重點在:"台大王小華"跟樓主"王小華"二者之間是否可以做相當的"連結",
這個連結會讓人足以辨識:"台大王小華" = "王小華"(樓主),
樓上所有舉的案例都有一個共通點,
都是留下被害人的電話.住址....等足以辨識的資料,
讓這個ID和真實姓名的被害者,二者之間有足夠的連結,
這樣後續的妨害名譽.誹謗罪甚至偽造文書才有可能追究!
光就樓主提供的訊息,只用"台大王小華"在網路上嗆人.開罵?
我看..............
萬一(很可能是"千一"或"百一")台灣大學有另一個同名同姓的"王小華",
被告只要弱弱的說,我指的是另一個"王小華",那樓主不就GG了!.......
好吧!有人會說我話說得太滿,那樓主就提告看看吧!......
相信您會收到地檢署的通知:
經查未經合法告訴,欠缺追訴條件,已另做他結!
另,被告如果稍懂法律,也小心會以"誣告罪"反訴喔!
tsaichan wrote:
另,被告如果稍懂法律,也小心會以"誣告罪"反訴喔!
你果然沒很懂法律
誣告罪在中華民國成案少之又少。
我知道網路上很常有人把誣告掛在嘴上
但有多少人知道成立的要件有多困難?
很多鄉民誤以為:提告失敗(或告人不成案)會等於誣告
真是錯得離譜!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tsaichan wrote:
建議您去查查各地檢署的"偵結公告"吧!
謝謝提醒
真的查囉:高雄地檢
http://www.ksc.moj.gov.tw/lp.asp?CtNode=29431&CtUnit=8870&BaseDSD=7&mp=021
10/1:誣告0案。10/1有兩頁,沒細算,大概有50案
9/30;誣告1案。該日好多,共有12頁(一頁有36案),大概有四百多案。
9/29:誣告5案。該日好多,共有13頁,大概有四百多案。
9/25:誣告0案。該日有2頁
9/24:誣告3案。該日有9頁
9/23:誣告1案。該日有5頁
9/22:誣告0案。該日有4頁
9/21:誣告4案。該日有4頁
以上八日
個人粗算
誣告共14,總案數大約1400~1800,比例不到1%
感謝你讓我證實我講對了
對了
我沒有"很懂法律"
那是你講的
不過我自評
比你懂,應該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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