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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 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他就算釣魚 你也拿他沒轍 尤其網路是公開的平台

你把有版權的東西放上去 就算沒人買好了

你也是犯了著作權法裡一個"散佈"的刑責

網路上有很多公司跟警察在抓這種的

對代抓公司來說 一般人會上網賣二手賺點小錢的 不外乎是學生或是上班族

被抓到大多會選擇跟代抓公司和解換取緩起訴(就是不會有案底 不用坐牢)

和解金跟你賣的金額無關 一律以萬起跳

學生還可以講一下價 上班族有領月薪的 代抓公司都是獅子大開口沒在跟你客氣的

警察方面 因為證據都由代抓公司負責 只要做做筆錄 每年的某一個月分有所謂的"著作權 或是商標法"等智慧財產權的績效月

他樂得抓你一個增加業績

小市民遇到這種事因為"違反著作權法是公訴罪" 就算你找什麼議員 或是立委來 代抓公司跟警察都可以不理你

案子整理一下直接就把你送到法院 就算你覺得程序有瑕疵 釣魚不道德好了 你有賣 有散佈就是事實!!!

等你跑完法院 跟廠商和解完只想趕快結束這一切 也沒力氣精神再去上訴"釣魚"這個行為

總之 只要你有不是正版 沒有經過出版者同意的東西想要賣 就賣給同學 或是認識的人就好了 不然就忍痛丟掉

不要為了一點小錢"公開販賣" 被代抓公司抓到 反而得不償失!

代抓公司有人負責在看拍賣 或是各種平台的賣物網 EX:PTT

不要以為網路很大 他抓不到你 代抓公司經驗非常豐富

尤其大多會賣二手的不外乎是樓主的教學光碟"備份片"

或是夜市買的盜版韓劇 日劇片

或是小時候玩的改機主機 改機片

這種只要一放到網路上就是犯法!!











這種釣魚算是專利蟑螂在做的事嗎?

感覺有點不道德..
警察釣魚的無誤!!

別以為只有保智警察才幹這鳥事!!
派出所閒閒上網警察也常做這事!

一般常發生
賣筆電、作業軟件已處理過非正版
賣遊戲機、附贈光碟非正版,等等
一般警察會偽裝買家,詢問下標!

很多是無心之過,但釣上結果是非常慘!


一切問題都是那片「備份光碟」吧,你要小心一點啊,在公開網路環境非正版就不要流出去,那怕不收錢也會有問題的,尤其你又是對上這家補教界的大咖,他告你是為了悍衛他的名聲,我認為倒也不是要求償很多錢,跟檢察官道歉沒啥用,他是依法行事的,跟業者道歉比較有用,如果是告訴乃論看是否可以和解不起訴,就是花錢消災啦。
咦咦咦 , 對不起我看不太懂 , 容小的再問一下

所以用過的二手書是可以賣的對吧???

然後書中的光碟如果是原書附的 , 一起賣二手也是ok ?

但是如果像樓主那樣 , 書是正的 , 但是cd 是 copy 的 , 被抓的主因是 "copy 的cd" , 而不是書???
2手書.2首音樂買賣基本上是沒犯法的.
重點在備份光碟.如果有傳播及獲利,就要面臨罰則.

違反了重製權:
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91之1第2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smax155 wrote:
咦咦咦 , 對不起...(恕刪)

ZOAK wrote:
他就算釣魚 你也...(恕刪)

釣魚釣很大

之前還遇過裝可憐要買備份的

還好本人對備份沒興趣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

只能說著作權法有些規定 會讓人誤觸..

smallren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恕刪)


志光其實也沒錯,雖然釣魚讓人不舒服,
但是畢竟盜版會讓廠商無法回本,也就請不起好老師上課,
也希望樓主真的知道尊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
道歉啟事 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本人黃巧君,在此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及受到著作權損害的老師致上最誠摯的歉意及最深的悔意,請求原諒我一時無知又錯誤的行為。
  本人先前為 貴集團數位學院之學員,曾購買單項科目課程,於學習過程中與許多同學交換讀書心得、並獲得各種協助,當時亦曾接受同學所贈送之錄音檔光碟供個人學習之用。在學習完畢後,便將所使用之二手正版書籍於網路平台上出清給其他需要的同學。但因自身對於著作權的無知及未經深思熟慮的買賣行為,竟將同學贈送的錄音檔一同附進正版書籍內在網路上販售,導致自己觸犯著作權法卻毫不知情,直到上個月接到雲林縣警局的通知書後,才體會到自己無知的行為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及老師的傷害是多麼深重。
  現在我無時無刻都感到萬分後悔與不安,並在研讀過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1條及第92條之後,深刻了解到只要是非正版光碟,即使是正版書籍的附贈物,亦不得公開散布,而本人亦了解自己觸犯如此嚴重的事情必須付出相對的代價,且自從接到通知並出庭後,每天心情都相當沮喪,覺得對不起受到我傷害的 貴集團及老師,以及對不起因我而蒙羞的家人,希望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負責人及主管們願意網開一面,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在各項能力許可的範圍內,我願意接受 貴集團提出的和解條件與任何懲罰,並親手抄寫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以示悔過之意,希望可以彌補 貴集團的損失。
  經過此事後,我深刻體認到保護著作財產權的重要性,今後必定會向周遭朋友宣導尊重所有著作人之著作權,提醒家人不要重蹈自己的覆轍,做個守法的好國民。為表示自己真心悔過之意,故刊登這篇道歉啟事警惕自己,也表達我最真摯懺悔之意,終身絕不再犯。
  最後,再次再次對於我的行為造成 貴集團之侵害,致上最深的歉意,也祈求能獲得 貴集團之諒解。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悔過書人:黃巧君
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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