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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陸客沒水準,我們也沒多高尚

要酸人也不用錄影的
用幾張相片說故事誰知道有多吵..還是你自己忍受度差?

我從不認為這類速食店是個安靜的地方,尤其暑假


肯德基又不是圖書館
需要保持安靜嗎?
Saint Iki wrote:
要酸人也不用錄影的...(恕刪)


建議閣下去檢查眼睛一下
看字是不是有問題
是肯德基不是麥當勞
是肯德基不是麥當勞
是肯德基不是麥當勞

閣下修改過文章不算喔

三星01 wrote:
建議閣下去檢查眼睛...(恕刪)


有差嗎 都是速食店
妳的詩,妳的旅程,妳的愛,沒有人可以定義。 所以無名,所以無盡,所以 not found。

台灣苦命黑手 wrote:
您要這麼想我也沒辦...(恕刪)


網路世界是開放空間但還是
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這是做人應有的態度
若是成天指陳歷歷,不探究事情的原委,那將使事實模糊,引起無端的風波。

自言自語ING
三星01 wrote:
建議閣下去檢查眼睛...(恕刪)


你的眼睛嗎?
快去喔!

台灣苦命黑手 wrote:
網路世界是開放空間...(恕刪)


閣下怎麼這麼積極幫忙辯護
說說有什麼內情

就說了,就去報案就好了
照片和影片我就一起提供出來

不要忘記用餐的客人很多喔
肯德基員工也很多喔
三星01 wrote:
建議閣下把肖像權搞清楚再來說吧
給閣下上點簡單的課
那殺人放火被拍照攝影是不是也有肖像權
危害或妨礙到公眾不在法律保護中
建議閣下多念點書比較好,不然貽笑大方
怎剛好po這貼文章
全部人都往後方中間移動,安靜很多
對了,我還有錄影,有必要時候,分享給大家欣賞
看在那嬉笑吵鬧多久時間。





我有搞清楚
(我知道你不是對我說話啦...哇哈哈)

資料: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這樣有可信度吧)

七種型態 可請求賠償
實務上,已看過很多侵害肖像權的例子,方式、樣態約有七種:(一)攝影:未經當事人同意拍照,包括跟拍和偷拍;(二)繪畫:未經其同意就繪像;(三)複製:未經同意將他人的肖像重製;(四)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任何人拍到的當事人肖像或人像圖畫;(五)網路直播秀:把個人的肖像、動作或聲音放到電腦網路上傳播;(六)網路下載個人影像圖片;(七)轉載他人著作物中的影像圖片。

侵害肖像權,屬於侵害人格權,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範,但被侵害人可要求民事賠償,也可以要求「排除」

(下略)

例外:公眾人物 難主張權利

結論:
偷拍別人的照片要注意,不過,肖像權的官司也不多,那表示大家很容忍,但畢竟隱私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仍要了解其法律界限。

台灣苦命黑手 wrote:
網路世界是開放空間...(恕刪)


提醒他打個格子
還要我幫忙備案
呿!真難做人!
貓貓籠九 wrote:
有我有搞清楚(我知...(恕刪)


謝謝您的建議

用餐本來就該保持小聲不影響他人為主
如果危害或是妨害到他人,可提出證明證據
是受法律保護的

既然我會這樣說,就表示我照片和錄影都有
因為太誇張了
整個肯德基都是他們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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