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苦命黑手 wrote:您要這麼想我也沒辦...(恕刪) 網路世界是開放空間但還是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這是做人應有的態度若是成天指陳歷歷,不探究事情的原委,那將使事實模糊,引起無端的風波。自言自語ING
三星01 wrote:建議閣下把肖像權搞清楚再來說吧給閣下上點簡單的課那殺人放火被拍照攝影是不是也有肖像權危害或妨礙到公眾不在法律保護中建議閣下多念點書比較好,不然貽笑大方怎剛好po這貼文章全部人都往後方中間移動,安靜很多對了,我還有錄影,有必要時候,分享給大家欣賞看在那嬉笑吵鬧多久時間。 有我有搞清楚(我知道你不是對我說話啦...哇哈哈)資料: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這樣有可信度吧)七種型態 可請求賠償實務上,已看過很多侵害肖像權的例子,方式、樣態約有七種:(一)攝影:未經當事人同意拍照,包括跟拍和偷拍;(二)繪畫:未經其同意就繪像;(三)複製:未經同意將他人的肖像重製;(四)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任何人拍到的當事人肖像或人像圖畫;(五)網路直播秀:把個人的肖像、動作或聲音放到電腦網路上傳播;(六)網路下載個人影像圖片;(七)轉載他人著作物中的影像圖片。侵害肖像權,屬於侵害人格權,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範,但被侵害人可要求民事賠償,也可以要求「排除」(下略)例外:公眾人物 難主張權利結論:偷拍別人的照片要注意,不過,肖像權的官司也不多,那表示大家很容忍,但畢竟隱私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仍要了解其法律界限。
貓貓籠九 wrote:有我有搞清楚(我知...(恕刪) 謝謝您的建議用餐本來就該保持小聲不影響他人為主如果危害或是妨害到他人,可提出證明證據是受法律保護的既然我會這樣說,就表示我照片和錄影都有因為太誇張了整個肯德基都是他們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