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雞哥 wrote:在我的看法很多人很容易在網路上斗輸了..就趕快想告人,想說看看能不能在其他地方再找回一點面子。...(恕刪) 我只有覺得好像大家都覺得什麼警察消防隊還是檢察官的都很閑,只有自己的事是事,既然我繳稅養你們,你們就得替我辦事。要不然........我連你都告,告不了你那我就找媒體上網路招些喜歡一起添亂的名嘴鄉民加油添醋把你搞臭........我只能說.....無論是警察還是消防隊員,你們真的辛苦了!
都沒講到重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7、12、13、15、16、18、27、32 條條文;增訂第 3-1、11-1、16-1、18-1、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通保法:本法所稱通訊如下: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二、郵件及書信。三、言論及談話。第 11-1 條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FB真的不是適合討論的地方,因為很多社團本來就是一言堂,同屬性的人聚在一起,如果你的意見不同,就容易被千夫所指,我前陣子也在某社團提出跟多數人不同的意見,開始就一堆人在罵,還有人是說要肉搜我,有人提出跟我一樣的意思也是被罵…如果不是為了家中妻小安全,要玩黑的還是白的我絕對奉陪~我同意樓上一位大大意見,要玩就吊出藏鏡人,後面怎麼玩…再研究~
感謝各位版友的建議,正反兩面建議小弟我都一定虛心吸收,比較感慨的是十多年前網路開始普及,很多人以為躲在電腦的另一端為非作歹很安全,而後發現原來IP能追查,漸漸大家開始收斂;但演變至今因個資法的無限上綱,以至今天即使在網路上權益受損欲提告,也得視情節輕重而看檢察官高不高興調查,好像現在每位網友都可以躲在個資法的後面,上網肆無忌憚發言攻擊,即使已明顯觸法,也不用付法律責任,因為這不是重大案件。從中小弟或得最大的教訓是,以後看看就好,潛水好過惹了一身腥,如同樓上大大所指,即使你只是公親,但意見略有偏頗,很快就會成為事主。必須要跟大家說,那時候我只是表達我想說的,無意批鬥開戰,非僅有一位網友,因找不出話柄而開始轉為人身攻擊,為此,我並非跑去報警訴苦取暖,而僅是希望該幾名網友對於「人身攻擊」的部分能夠給予一個合理的道歉,對於最初的話題,牽扯到政治議題本來就有多方意見,我無話可說。
a901070 wrote:感謝各位版友的建議...(恕刪) 這是一個人吃人.狗吃狗.畜牲吃畜牲.垃圾吃垃圾的社會...網路鍵盤專家及嘴砲王一堆,也有業務反串客戶強力推薦自己的,你有幾斤幾兩重已不重要,只要懂得包裝...跟畜牲講人話談道理只是在浪費時間,社會事有社會事的處理方式,對付垃圾也有垃圾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