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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誤判要被罰錢......那法官呢??


sunny712 wrote:
A案例+B證據=C...(恕刪)

民國100年雲林1名葉小妹遭性侵殺害,嫌犯林國政因為是性侵累犯,一審和二審都被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法官說,合議庭審酌林國政的犯罪情節,認為不需要處以極刑,而且後續可以再教化,才判他無期徒刑,但葉小妹的爸爸不能接受,認為兇手根本沒有悔意,雖然是判無期徒刑,但只要他服滿25年,又可以申請假釋,會不會到時出獄了,又再次犯案。

讚啦!!
有證據的也不起訴!

洄瀾之子 wrote:
檢察官也要... ...(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sunny712 wrote:
A案例+B證據=C...(恕刪)


人家說的是證據原本就已經出現而未加以審酌,
所以被上級法官打臉,
而非發現新證據再審後出現新的判決,
兩者意義是不一樣的。
LLACAS wrote: 民國100年雲林1名葉小妹遭性侵殺害...(恕刪)

讚在哪?
sunny712 wrote:
讚在哪?...(恕刪)

性侵殺人,關25年就可以假釋出獄了...還有比這更讚的嗎?
檢察官吧 常常用錯法條起訴 導致微罪受罰
現在到之前:

法官誤判...國賠
醫生誤判...自已賠、醫院賠

醫糾法如果通過

二個都是國賠.....

不過怎樣都是納稅人小老百姓慘,希望有個公職嚴懲法條

只要是公職人員、立委、議員犯法,立馬金門充軍五年

sunny712 wrote:
案例+B證據=C判決
A案例+B證據+D證據=E判決
一審法官作出C判決,檢察官發現新的事證D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變更判決,改為E判決。
你也會覺得一審法官是恐龍嗎


你問的跟我講的根本就兩回事,我以為我已經把範圍定的夠清楚了,是那些被上級審用赤裸裸方式打臉羞辱的判決,不是甚麼出現新的事證,是就原有事證就已經”竟未審究即有未洽”,上級審說下級審遜咖啦,理由不備就想判,看來是我表達的不好.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法官根本就沒人可以管它們

覺得也是社會亂流之一
LLACAS wrote:
法官認為受刑人有教...(恕刪)
mcu_master wrote: 人家說的是證據原本就已經出現而未加...(恕刪)

證據的證據力強度不同吧,
總該有個具體理由或發現新事證才有辦法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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