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712 wrote:A案例+B證據=C...(恕刪) 民國100年雲林1名葉小妹遭性侵殺害,嫌犯林國政因為是性侵累犯,一審和二審都被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法官說,合議庭審酌林國政的犯罪情節,認為不需要處以極刑,而且後續可以再教化,才判他無期徒刑,但葉小妹的爸爸不能接受,認為兇手根本沒有悔意,雖然是判無期徒刑,但只要他服滿25年,又可以申請假釋,會不會到時出獄了,又再次犯案。讚啦!!
sunny712 wrote:案例+B證據=C判決A案例+B證據+D證據=E判決一審法官作出C判決,檢察官發現新的事證D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變更判決,改為E判決。你也會覺得一審法官是恐龍嗎 你問的跟我講的根本就兩回事,我以為我已經把範圍定的夠清楚了,是那些被上級審用赤裸裸方式打臉羞辱的判決,不是甚麼出現新的事證,是就原有事證就已經”竟未審究即有未洽”,上級審說下級審遜咖啦,理由不備就想判,看來是我表達的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