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si wrote:
此外,走勞工局途徑,你或許可以要回工資,不過,惡劣的雇主若因此在離職證明上作文章,說實在也很難防範說~
所謂離職證明,其實是要證明您確實在上述日期服務於該公司。
爾後您找新工作時,除非您的狀況特殊,或職務性質特殊,不然很少有HR會跟您要所謂的離職證明。
所以我不懂前僱主可以在離職單上做什麼文章,而且您的在職間並不長,所以離職證明的效果並不大啦。
除非您是「非自願性離職」,那就很需要這份證明了,因為牽涉到一些失業補助。
HR真的有什麼問題,通常會直接打電話給您服務的前一個單位主管詢問。
powei.wang兄所提之問題,是可以跟資方主張的。雖有合約並有實質補償,但仍與勞基法之特別休假之精神抵觸。
如果您有做好跟僱主翻臉的打算,其實可以行文給當地勞工局,並附上合約,請他們代為解釋該合約是否具效力。
當然啦!可能會跟老闆就此翻臉,只能說為往後的同仁謀福利了。
但,HR要離職證明,跟HR會打電話跟前雇主或前主管查證一樣,不外乎是新雇主拿來確定你離開上一家公司的原因的工具之一。從員工的角度來說,當然會希望既可以拿到離職證明,而應徵的公司若打電話向我的前主管查證時,前主管也會幫忙美言幾句。但是萬一,樓主的前主管就是這位會刁人的老闆(因為樓主說是小公司了),而離職證明上,如果又因為要薪資跟公司鬧得不愉快,而使老闆故意在離職原因上寫些不好的話,讓離職證明有要到卻根本沒法子拿出去用,這樣子對樓主找新工作一點加分效果也沒有啊~
當然,希望這只是我的多慮而已。
一般公司找人其實都會在意這個應徵者跟上一個公司有沒有發生勞資爭議。所以,我還是覺得如果跟公司還有協商的餘地,還是最好盡力去嘗試,不然受傷最多的、耗費資源最多的,往往還是員工啊。
當然我相信我自己是站得住腳的,而且我在工作的這一年多時間裡,同事間來來去去,
有些離職同事的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也都沒拿到(即使是未交接直接消失,勞基法規定也要發放薪資),
另外我在查詢勞保的資料時也發現,這家公司將員工的薪資以多報少,
例如我每個月固定領三萬多塊,結果勞保投保薪資分級在第三級18300元,
我已詢問勞保局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置,以下是勞保局的回答,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如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本局將依法對投保單位處以罰鍰(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如員工因此權益受損,應由單位負責賠償。您前一個服務單位如有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的情形,可來函(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敘明單位名稱、地址、您的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連絡地址及單位違規申報投保薪資具體情形(例如實際薪資為3萬餘元,單位僅申報1萬7,280元)並檢附領薪紀錄影本等資料,本局會派員調查處理。
這種時候更不能姑息養奸,若不是因為薪資這檔事,還不會發現原來是如此的黑暗。
若是需要同事來幫我做證,這時候我可能就處於弱勢了,
因為同事還是領老闆的薪水,就怕老闆來個秋後算帳,就倒楣了。
簽名檔都會變亂碼
如:1.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但未印製股票,被查到要罰錢
2.公司為營業場所,但沒有符合勞工安全規範
3.公司為營業場所,消防及衛生是否合格(餐飲業)
4.公司營業地址與登記地址不符,建設局及稅捐處都可以罰
5.公司未依規定幫勞工加入勞健保.
6.公司營業項目與核可以的營利事業登記不符,或是違規營業
7.公司使用非授權軟體,這個被抓到大概公司一罰就差不多掛了
8.公司漏開發票,這也是罰很重
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七年多了,有些都忘了,以上這些你可以參考看看囉,如果需要知道要向那些單位提出,PM小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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