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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問題]公司薪資不發放---存證信函的內容

我只有一點有些納悶:10/15若為離職日,為何離職手續會到10/16才辦?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所以,理論上,樓主應該在10/15辦完所有手續,在當天領薪水走人才對。為何10/16還在辦離職手續?

目前只看得出樓主說7月有提出離職申請,但是,那份申請書上是否有明確提出10/15為離職日?或是在其他的文件上有提到?記得要把證據找出來,這樣才能確定你的勞動契約在哪一天終止、薪水該算到哪一天為止。

此外,走勞工局途徑,你或許可以要回工資,不過,惡劣的雇主若因此在離職證明上作文章,說實在也很難防範說~
目前正在網路查詢如何寫存證信函。

公司那方面要我做到十月十五日,我就工作到十五日,十六日再去公司辦離職,
我原本也不知道十五日就是離職日,以為這樣就沒錯,
我的離職單上申請日是七月六日,離職日是八月六日,
但公司方面希望我多待一陣子,所以就待到十月十五日了,
會計那邊薪資的計算,是算到十月十五號(有要到十月份的薪資單),
證據的話嘛,不知道通知工作到十月十五日的電子郵件能否當成證據?
另外有個奇怪的地方,在勞保局的網站查過了,我的退保日期為十月十八日。

Mitsi大,您說的"惡劣的雇主若因此在離職證明上作文章"這是什麼情況呀?
是不是雇主在離職證明上寫些不好的話?
簽名檔都會變亂碼
Mitsi wrote:
此外,走勞工局途徑,你或許可以要回工資,不過,惡劣的雇主若因此在離職證明上作文章,說實在也很難防範說~


所謂離職證明,其實是要證明您確實在上述日期服務於該公司。
爾後您找新工作時,除非您的狀況特殊,或職務性質特殊,不然很少有HR會跟您要所謂的離職證明。
所以我不懂前僱主可以在離職單上做什麼文章,而且您的在職間並不長,所以離職證明的效果並不大啦。
除非您是「非自願性離職」,那就很需要這份證明了,因為牽涉到一些失業補助。

HR真的有什麼問題,通常會直接打電話給您服務的前一個單位主管詢問。


powei.wang兄所提之問題,是可以跟資方主張的。雖有合約並有實質補償,但仍與勞基法之特別休假之精神抵觸。
如果您有做好跟僱主翻臉的打算,其實可以行文給當地勞工局,並附上合約,請他們代為解釋該合約是否具效力。

當然啦!可能會跟老闆就此翻臉,只能說為往後的同仁謀福利了。
嗯,前雇主的離職證明,如果不是被資遣,確實對員工來講不是絕對必要的東西。

但,HR要離職證明,跟HR會打電話跟前雇主或前主管查證一樣,不外乎是新雇主拿來確定你離開上一家公司的原因的工具之一。從員工的角度來說,當然會希望既可以拿到離職證明,而應徵的公司若打電話向我的前主管查證時,前主管也會幫忙美言幾句。但是萬一,樓主的前主管就是這位會刁人的老闆(因為樓主說是小公司了),而離職證明上,如果又因為要薪資跟公司鬧得不愉快,而使老闆故意在離職原因上寫些不好的話,讓離職證明有要到卻根本沒法子拿出去用,這樣子對樓主找新工作一點加分效果也沒有啊~

當然,希望這只是我的多慮而已。



一般公司找人其實都會在意這個應徵者跟上一個公司有沒有發生勞資爭議。所以,我還是覺得如果跟公司還有協商的餘地,還是最好盡力去嘗試,不然受傷最多的、耗費資源最多的,往往還是員工啊。
rossipan大跟Mitsi大說的或許有道理,不過這是法律規定的權益我也不該輕言放棄,
當然我相信我自己是站得住腳的,而且我在工作的這一年多時間裡,同事間來來去去,
有些離職同事的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也都沒拿到(即使是未交接直接消失,勞基法規定也要發放薪資),
另外我在查詢勞保的資料時也發現,這家公司將員工的薪資以多報少,
例如我每個月固定領三萬多塊,結果勞保投保薪資分級在第三級18300元,
我已詢問勞保局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置,以下是勞保局的回答,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如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本局將依法對投保單位處以罰鍰(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如員工因此權益受損,應由單位負責賠償。您前一個服務單位如有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的情形,可來函(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敘明單位名稱、地址、您的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連絡地址及單位違規申報投保薪資具體情形(例如實際薪資為3萬餘元,單位僅申報1萬7,280元)並檢附領薪紀錄影本等資料,本局會派員調查處理。

這種時候更不能姑息養奸,若不是因為薪資這檔事,還不會發現原來是如此的黑暗。

若是需要同事來幫我做證,這時候我可能就處於弱勢了,
因為同事還是領老闆的薪水,就怕老闆來個秋後算帳,就倒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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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員工身上可以動的手腳很多,過去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常為了客戶這種申報不實或是漏報時出面去跟稅務人員協商,沒有那個本事說可以不罰,但罰的比較輕,想要去導正一家公司有太多的方法可以去做.


如:1.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但未印製股票,被查到要罰錢
2.公司為營業場所,但沒有符合勞工安全規範
3.公司為營業場所,消防及衛生是否合格(餐飲業)
4.公司營業地址與登記地址不符,建設局及稅捐處都可以罰
5.公司未依規定幫勞工加入勞健保.
6.公司營業項目與核可以的營利事業登記不符,或是違規營業
7.公司使用非授權軟體,這個被抓到大概公司一罰就差不多掛了
8.公司漏開發票,這也是罰很重

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七年多了,有些都忘了,以上這些你可以參考看看囉,如果需要知道要向那些單位提出,PM小弟吧.
我有再打去台北縣勞工局詢問,勞工局的人說要先寄存證信函,若無回應才可以申訴,
經過這幾天的了解,明明雇主違反勞動法令,勞工局不主動出面,
反而要一般民眾做這些事,唉。

以下是我欲填寫存證信函的內容,這樣是否有不妥或疏漏的地方,
另外要求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是否也可以加在存證信函裡,謝謝。

致xxxx股份有限公司,本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離職,至今尚未收到九十六年十月份薪資新台幣xx元整,
請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前給付,否則向台北縣勞工局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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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抱歉!!
刪除~~~抱歉!!
刪除~~~抱歉!!
zfev wrote:
我有再打去台北縣勞工局詢問,勞工局的人說要先寄存證信函,若無回應才可以申訴,
經過這幾天的了解,明明雇主違反勞動法令,勞工局不主動出面,
反而要一般民眾做這些事,唉。


勞資糾紛本來就應該是雙方經過正式協商無用後才能由勞工局介入,如果樓主沒有經由正式的程序或是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方惡意不願處理,那要勞工局的公務員怎麼幫你?

建議樓主還是把標題上對公務員的誤解拿掉吧,最後還是祝福樓主可以拿回自己該有的權益。
感謝rossipan大及seatree大的指正,
因雇主未給付我薪資,已違反勞動法令在先,搜尋到的資訊是只要透過勞工局直接出面,
即可處理我的問題,而不用寄存證信函等步驟,看來是我誤解了,

應該是說我先提出雇主未給付薪資的證明(如存摺影本),而雇主不處理或不理會,
才可要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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