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wa1216 wrote:
大家好,幫朋友代問...(恕刪)
fewa1216 wrote:
大家好,幫朋友代問的
朋友是學生(以下以第一人稱),有一個科目分組報告跟不合的同學A一組
有辦一個LINE的報告群組約6個人
同學A總是在我回答問題或問問題時嗆我
平時我也都忍了
上星期我們原本約好幾天後要討論報告
但是今天5/4同學B突然想起要討論當天有調課
所以要上課
同學B就在群組上說那天有課要去上課
因為我跟同學B有修一樣的課
我也馬上回 我也要上課
同學A就回:你是愛跟人家同步嗎?
人家說啥妳就跟著說
有事嗎
“人家怎樣妳就跟著怎樣 人家要吃屎妳也要跟著吃屎嗎”
引號那句讓我聽了很不是滋味
請問這樣算公然侮辱罪嗎?
麻煩大家了,謝謝
不算
A的那句話,主要是說你朋友老是跟別人做著相同的事
如果今天A對你朋友說:"你是屎 或 你長的像屎",那才構成污辱
至於是不是公然?所謂的公然,是指不特定人 或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才成立,比如說在公眾場合 或 論壇
LINE的分組報告群組,應該算是特定群組.特定人,也就是說,除了你們這一組的同學外,其他人都看不到,所以恐怕無法構成公然要件
路跑一哥 wrote:
這大法官解釋好像有...(恕刪)
法王果然厲害,那釋字我沒有認真看過,剛才去查了一下,發現它後面有就爭議部分,補充說明~
……惟特定多數人之人數應否限定?限定之標準究應如何?查為求處罰犯罪之公平,人數應有一客觀標準,若漫無限制,則甲推事可認為公然,乙推事可認為非公然,亦即甲被告可認為構成犯罪,乙被告可認為不構成犯罪,殊失公平,故關於特定多數人之人數應加以限定。
為防止一唱百和達成刑法禁止之目的,為一貫本院上開歷次解釋在確保個人法益及社會法益之精神,自應限定為最低之人數。就管見所及似應將特定多數人之人數解釋限定為「二人以上」。凡有使特定人二人以上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者即應認為公然。
奇怪,怎麼變二人?不是三人?法律真是不確定呀
ilovemyhear wrote:
法王果然厲害,那釋字我沒有認真看過,剛才去查了一下,發現它後面有就爭議部分,補充說明~
……惟特定多數人之人數應否限定?限定之標準究應如何?查為求處罰犯罪之公平,人數應有一客觀標準,若漫無限制,則甲推事可認為公然,乙推事可認為非公然,亦即甲被告可認為構成犯罪,乙被告可認為不構成犯罪,殊失公平,故關於特定多數人之人數應加以限定。
為防止一唱百和達成刑法禁止之目的,為一貫本院上開歷次解釋在確保個人法益及社會法益之精神,自應限定為最低之人數。就管見所及似應將特定多數人之人數解釋限定為「二人以上」。凡有使特定人二人以上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者即應認為公然。
奇怪,怎麼變二人?不是三人?法律真是不確定呀
本王剛剛去查了一下,發現整篇文章有三個大官在解釋公然這兩個字,每個人的解讀都有不同之處,最後好像也沒說要以誰為準,哇哈哈
所以是不是公然,恐怕真的如本王所講的,由法官自行判斷吧...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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