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與生活中常聽到的「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拋棄法律追訴權」皆非法律用語,而且不管宣稱「保留」或「拋棄」,都是無法律效力的。追訴權時效之經過,在符合刑法第83條規定之事由時,才能暫時停止進行,並不是當事人想保留就可以保留的說白一點就是廢話2.民法:口頭承諾契約即為成立除非契約內容與法律牴觸
呆呆儒 wrote:但目前傷過了一個禮拜還沒好上班都要提早出門下班也變得比較晚回家 (走路較慢的關係)覺得只拿2000不划算想問這樣的和解書我可以反悔嗎? 實務上,刑事訴訟雖然已簽和解書,但還是有告訴權的,告訴權不會因為宣告拋棄而喪失。民事訴訟一樣可以主張損害擴大,請求損害賠償的。以上,皆有實際判例。
呆呆儒 wrote:所以如果對方不想再跟我談表明已簽和解書我還是可以提告對方是嗎? 是的!只不過刑事方面法官會審酌雙方和解書的內容,再加以審理,最後怎麼判要看法官。民事方面可以刑事附帶民事來追加告訴,但若刑事無罪的話,只能另外單獨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這樣就要繳裁判費了。
呆呆儒 wrote:所以如果對方不想再跟我談表明已簽和解書我還是可以提告對方是嗎? 你如果不是會因為賠給人家那些錢傷筋動骨日子很不好過,勸你當作被花盆砸到,趕快脫離這是非。(再看了一次,是人家賠給你。覺得不夠補償?斟酌看看啦,看有沒留下甚麼嚴重後遺症,沒有就還是繼續接上一行最後兩句)除非你能在訴訟過程中得到快感,不然繼續投入時間人力成本在屎坑裡攪和是很煩的。
呆呆儒 wrote:不久前騎機車停紅燈...(恕刪) 當學個經驗吧,我也剛和解完,拖了超過六個月還不能確定要多少醫藥費,因為我傷的很重,很多傷是要分好幾階段治療和後續觀察才能決定要做什麼治療要多少費用,對方保險前3個月也是一直盧我和解,在還沒確定到底最終總要多少醫藥費之前,我都沒理他.雖然最後賠的低於我設定的最低門檻還少2萬多,但緊接著到年底經常要出國處理事情,實在沒空跑法院,就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