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泡菜 wrote: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恕刪)
感謝您的資料提供,細細閱讀後,比照網路查到的資料,看起來對方是無法指稱我誣告的,可惜監視器沒有作用,否則若能錄到他們公司的工程車停在我家門口,就更能佐證是他們貼的條子。
這家第四台除了做事魯莽,事後的處理也非常的爛,我總共打過去六通電話了,請求轉接管理部門或申訴部門都失敗,服務小姐說無法轉接,我被迫只得拿服務小姐來當申訴抱怨的對象,明知道她們無法幫我處理什麼,卻也無可奈何,每次得到的結果都是一樣,我們會『儘快』請業務人員與您聯絡........至今仍未接到所謂的業務部門主動來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