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貓之僕 wrote:即然有一個月的交接時...(恕刪) ciprino wrote:這種東西,要看雙方之...(恕刪) 貓貓籠九 wrote:合約與法律牴觸無效...(恕刪) Kevin2000L wrote:那張不是寫未辦理離...(恕刪) 我朋友也不甚了解...所以我上網爬了爬文,似乎明白了些畫紅線處第一行,意思就是說這張是擅自離職才要回公司去簽的囉?那下面說的「薪資不計」是指當月嗎?很好奇這一點,如果沒做的話不給薪水是很合理可是如果把整個月(含有正常上班)都扣掉這樣可以嗎?
那再請問囉我查了下勞基法,裡面有規定說工作三個月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離職我朋友才做半年,依法只要有先告知老闆要離職也在十日內做完份內工作老闆就不能以「要等到找到人才能走」的理由強留吧?還有就是,當初任職時沒簽過任何合約是否還要辦理離職手續呢?還是說只要十日前告知、這十日內也有做完工作,就可以走了?而有工作的薪資也要照給對吧?
雪山上看雪 wrote:我朋友才做半年,依法只要有先告知老闆要離職也在十日內做完份內工作老闆就不能以「要等到找到人才能走」的理由強留吧?還有就是,當初任職時沒簽過任何合約是否還要辦理離職手續呢?還是說只要十日前告知、這十日內也有做完工作,就可以走了?而有工作的薪資也要照給對吧?..(恕刪) >>>1.老闆以這理由留人 , 也算合理但願不願意接受 , 權利在勞工我是覺得職場好聚好散 , 如果沒有什麼不快通融一下會比較好2.所謂辦理離職手續 , 是指把公司交給勞工保管的財物點交還公司工作部份 , 如果老板時間到沒找到人 , 那就是公司自己的事離職前請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 代表跟公司巳無瓜葛 , 能拿到比較好但不是原先版主提的切結書3.有工作 , 公司薪資就要照給不給 , 可以洽各地的勞工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