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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份自願離職切結書的合法性?

謝謝各位幫忙,關於「未辦理離職手續」具體是什麼

我要再問我朋友才知道

等他回我app吧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情形,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

第18條
依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強!籠九真強!01智庫之一!
貓貓籠九 wrote: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恕刪)
雪山上看雪 wrote: 目前我朋友在這公司工作 之前還好...(恕刪)


主要是規避法律責任
台灣只要簽字就有效力!
魔化藏鏡人 wrote:
主要是規避法律責任...(恕刪)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不是簽什麼約定都有效
要看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或公序良俗
你絕對有權利不簽, 所謂合約是雙方達成共識後簽結的一份文書,
這份是我我不會簽, 你奈我何?
三貓之僕 wrote:
即然有一個月的交接時...(恕刪)



ciprino wrote:
這種東西,要看雙方之...(恕刪)



貓貓籠九 wrote:
合約與法律牴觸無效
...(恕刪)



Kevin2000L wrote:
那張不是寫
未辦理離...(恕刪)


我朋友也不甚了解...

所以我上網爬了爬文,似乎明白了些

畫紅線處第一行,意思就是說這張是擅自離職才要回公司去簽的囉?

那下面說的「薪資不計」是指當月嗎?

很好奇這一點,如果沒做的話不給薪水是很合理

可是如果把整個月(含有正常上班)都扣掉這樣可以嗎?
那再請問囉

我查了下勞基法,裡面有規定說

工作三個月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離職

我朋友才做半年,依法只要有先告知老闆要離職

也在十日內做完份內工作

老闆就不能以「要等到找到人才能走」的理由強留吧?

還有就是,當初任職時沒簽過任何合約

是否還要辦理離職手續呢?

還是說只要十日前告知、這十日內也有做完工作,就可以走了?

而有工作的薪資也要照給對吧?

雪山上看雪 wrote:
我朋友才做半年,依法只要有先告知老闆要離職

也在十日內做完份內工作

老闆就不能以「要等到找到人才能走」的理由強留吧?

還有就是,當初任職時沒簽過任何合約

是否還要辦理離職手續呢?

還是說只要十日前告知、這十日內也有做完工作,就可以走了?

而有工作的薪資也要照給對吧?..(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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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闆以這理由留人 , 也算合理

但願不願意接受 , 權利在勞工

我是覺得職場好聚好散 , 如果沒有什麼不快

通融一下會比較好


2.所謂辦理離職手續 , 是指把公司交給勞工保管的財物點交還公司

工作部份 , 如果老板時間到沒找到人 , 那就是公司自己的事

離職前請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 代表跟公司巳無瓜葛 , 能拿到比較好

但不是原先版主提的切結書


3.有工作 , 公司薪資就要照給

不給 , 可以洽各地的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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