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公告貴轄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禁止營建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但屬緊急危難救助行為、有危及公共安全及影響民眾生活之搶修、搶救工程,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夜間施工之連續性必要工程不在此限KolMikaelson wrote:昨天 住我家樓下的 ...(恕刪)
近鄰噪音的確不屬於環保局所管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處理如果都沒有辦法的話,就只能自己蒐證然後上醫院請醫生開證明確實對你有身心造成影響尋求民事賠償如果有三戶以上的住戶也願意出來指證警察就有證據可以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