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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夫護孕妻掐死賊的新聞來問個假設性的問題

allen_liu wrote:
為什麼你不假設一下,...(恕刪)


allen_liu wrote:
為什麼你不假設一下,...(恕刪)

老實說我不懂你問的假設跟我的問題有什麼關係

先說明一下我是不支持也不反對勇夫被判過失殺人有罪的
因為我覺得一定要經過正式審核的程序做正確的法律判斷來做為日後的法律基準.
而不是單單就以我們看到聽到的電視新聞來用我們的感覺做憑斷.
但是話雖如此, 如果今天我是那個勇夫我應該也會做相同的事....

我覺得我假設的問題跟勇夫當下所面對的情況沒有太大差別
廁所跟院子都是私人住宅, 小偷並不會因為是院子就比較沒有意圖
雖一的差別是被打死的到底是小偷還是偷爬牆的鄰居
當然了如果今天打死的是小偷, 大家都會覺得罪有應得
但是如果是今天打死的是鄰居, 有人一定會覺得沒搞清楚下手太重了
問題就在於勇夫當下的判斷覺得對方一定是小偷所以把小偷勒死
我想當下的情況一定很混亂最後一定都是一陣扭打, 最後小偷到底有沒有先攻擊根本沒人知道
如果這個案子(我舉的例子)過失殺人是被判無罪的,那麼基於先前的例子可以假設以後只要是不認識的人在我家出現我可以用盡全力攻擊他,就算不小心弄死應該算正當防衛


PJ小四 wrote:
不覺得這假設很矛盾嗎...(恕刪)


警方猜的

葡萄可樂 wrote:
無論任何理由,你的確...(恕刪)


那你是不反對勇夫(新聞上那個)被判過失殺人嗎

RICE 1502 wrote:
少一句話差很多,你的...(恕刪)


但是也許我假設的勇夫也說死掉的鄰居先衝向他以為要攻擊他才把他勒住, 老婆也是這麼說的
這樣也要判有罪嗎
嗯 鄰居要偷偷摸摸的玩捉迷藏躲廁所? 萬聖節到了 勇夫加油 是我也奮勇保護家人
showell wrote:
老實說我不懂你問的假設跟我的問題有什麼關係...(恕刪)


有什麼關係?一樣都是「假設性」,非常極端、考驗生死決斷的問題呀~~~

若你的問題有重大的意義,那他的也該有、該要思考。

我也來請問開版大一個「假設性」的問題:

若你口中的「國中生」和丈夫的扭打,最後是年輕力氣大,把丈夫給掛了,又該怎麼看?

若你覺得我的問題沒意義,那那一位仁兄問的也該沒意義,那你的問題又為何會不同於我們的問題?

showell wrote:
警方猜的...(恕刪)


這樣也行?

showell wrote:
如果這個案子(我舉的例子)過失殺人是被判無罪的,那麼基於先前的例子可以假設以後只要是不認識的人在我家出現我可以用盡全力攻擊他,就算不小心弄死應該算正當防衛...(恕刪)


這才是你想要引導大家產生的結論吧?但用「假設性」的案例來支持你的說法,強度和正當性足夠嗎?

不會有兩件100%相同的案例,法官也不該有100%依循的決斷方式。

但你的立足點是在那當下,別人只會依你的「假設」來處理狀況不明且生死攸關的決斷,有必要嗎?
潘達 wrote:
有什麼關係?一樣都是...(恕刪)

如果鄰居小孩打死勇夫, 那鄰居小孩過失殺人並沒有什麼問題, 因為他的原先的動機讓他並無立場能夠讓他脫罪
你並沒有搞懂我的重點
我會假設勇夫過失殺人是在探討他的動機是否適能夠他有足夠的立場/理由不構成過失殺人脫罪
擅撞民宅是犯法,偷竊也是犯法,但不管怎麼樣罪不致死, 因為勇夫在攻擊之前完全不知道這個是誰就假設這個人是小偷,也許是房東,也許是鄰居小孩,也許是房仲, 小偷是否真的先攻擊勇夫只有勇夫知道
鄰居小孩跟小偷都是擅撞民宅, 如果你覺得勒死鄰居小孩構成過失殺人, 那麼勒死小偷過失殺人也應該成立, 因為他在動手之前都是以為對方是小偷為動機
勇夫過失殺人有著相當令人同情的理由, 但是法律上並不代表著他過失殺人無罪,他只是在人的心目中無罪
但是人非常容易被社會媒體facebook左右看事情的角度,很多時候只也是憑感覺, 並沒有好好思考對法律對事實的判斷需要極為嚴謹的程序來審查
潘達 wrote:
這才是你想要引導大家產生的結論吧...(恕刪)

是的, 我的假設性是假設勇夫案可能發生的另一種結果, 想知道今天如果闖入的不是小偷是鄰居, 是否會有人有不同的看法覺得過失致死應該成立. 再來如果過失殺人不成立, 對未來相同類似的案件是否有參考價值, 而我們如果遇到相同的情況是否也可先假設對方要致我於死地,而我可不可以不管對方死活全力反擊
我想先說一件事,以法律條文來評斷事情,跟一般人所謂的理性邏輯是有差距的,這也是為什麼法官判下來都跟期待有所差距。
以下就假設事件提出個人意見
1.殺了人,有罪否?一定有罪,就算主張正當防衛,無法磨滅你殺人的事實,只是“減免“而已。
2.事後證實只是國中生?那你絕對要強力證明當下你無法判斷對方是誰?試問,若有人拿槍威脅你,你知道是真槍?假槍?對方可否因為他拿的是假槍而告你傷害?
3.對方死了?你使用的手段是否超過比例原則?若對方空手,你也空手,有機會辯的贏,若對方空手,你去廚房拿刀殺了他,這就不符比例原則了
結論,法律有很多事情無法交代清楚,這就給律師有機會強詞奪理,也給法官有機會以不符民眾期待的自圓其說,也造成很多人不相信法律。
showell wrote:
假設今天我跟懷孕的老...(恕刪)


新聞上那個喔

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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