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ssilsummer wrote:
但這不是很矛盾嗎??...(恕刪)
那這樣說好了
如果你另一半不幸發生了這樣的事
但是你的人生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不知你是選擇一輩子照顧他以後都不另取新歡
還是選擇離婚可以改嫁延續自己的人生而且可以照顧以前的另一半
我會選後者
因為我不想人生從此陷入空白期而且可以保證負責到底
因此這就關係到自己有無這個責任心
植物人就不是不治之惡疾(也有植物人酥醒的的記錄只是個案較少)新聞報導內容,有人說不治之惡疾是指
法定傳染病,如性病,肺癆...
台灣的法律早已經不合時宜了 跟不上時代的變遷,民風思異
加上每位法官的道德觀念與法學素養都不相同 要怎麼解讀法律條例內容是自我意識解讀
以上次摸胸還是摸下體的事件來講
摸10秒跟摸5秒的定義就有所不同 什麼叫摸10秒還不會起生理反應,真是有夠腦殘
這就足以證明 中華民國的民法,刑法,刑責(刑期),與罰鍰(易科罰金),
都有相當大的修正空間(罰金內容真是應該考慮現在新舊交通違規罰鍰增幅,刑期目前我國是為了維護人權,
減少並驅近於0死刑判決,既然如此,為何不提高刑期
就連上次大假涉 造成社會這麼多恐荒與社會成本,真不知道在想什麼,
現在煙毒犯一堆,為何不等毒癮確定跟戒到一定程度再假釋放人呢?連我覺得很草率
某個大頭動用公款給付它的幫傭 內容還是某情治單位xx位階xx加給 被媒體踢爆後 就錢還國庫就沒事
一點刑責都不需負擔,不管這條罪是不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都沒檢調單位主動調查呢
還不是心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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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我只覺得女方真的是可憐~唉.....................................居然會有朋友說這樣的判決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