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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中和區路霸天堂-圓通路、錦和路、中和運動公園、雙和醫院

講個故事吧

我家樓下也是有路霸

十多年了..兩個花盆就當自家停車場

大家也見怪不怪了...

有一次.路霸家人開車走了.忘了將花盆擺上

之後被一台BMW給停了..

路霸回來,看到了氣急敗壞...

就往人家車子引撆蓋上跳...

想當然..車子就...


BMW車主原來大有來頭.是某黑幫老大...(事後警察說的)

就循線找到了路霸..

當然大家就大吵,老大一人舌戰路霸一家人.後來連警方都來了..

最後,我聽到BMW車主對著警察及路霸講一句~~

以後林北來這裡...

我就是要停這個位置!!!!

我車子如果有損壞...

我都當是你們家弄的!!!!

從此..樓下花盆不見了...但我們大家也不敢去停...





laettner wrote:
沒有用的啦~~台灣就...(恕刪)

那就買一個鎖幫它再鎖緊一點...
多一道鎖就多一份安心嘛....
警察說不確定是否為私人或公有地,須待平常上班日與地政單位確認,先拍照存證無法進一步處理。
假設上班日地政單位確認為公有地,存證的照片亦無法作為開單處罰依據只是作成記錄,若照警察的說法難怪會有這麼多路霸,偵辦方向錯誤,應以即成道路處理較為有效。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之常見問答
http://www.tcpd.taipei.gov.tw/fp.asp?fpage=cp&xItem=188663&ctNode=18784&mp=108191
民眾認定的私有地擺放物品如何認定違規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民眾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均應依法取締,至未徵收土地涉及私人產權部分,應由本市建築管理處認定是否為道路範圍,符合既成道路要件時,該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權應受限制,不得為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

簡單

牙籤+瞬間膠

全部K.O


那些2266的車
鎖到它不想花錢找鎖匠
把車報廢都會


物極必反
台灣人太能容忍這些了
如果是法制國家
全部的公有停車位通通收錢
沒有畫停車位的公有地不准停
亂停車的通通拖吊
就不會有路霸了
連車輛過多的問題也解決了
圓通路335巷33弄3號機車(8HR-992)佔用既成道路汽車停車格


圓通路335巷33弄3號對面軍營外牆機車(221-KAY)鏈在地面營釘佔用既成道路

圓通路335巷33弄3號對面軍營外牆機車(VPJ-067)鏈在地面營釘+停車路障佔用既成道路



jianying312 wrote:
當地路霸檢舉效果不大...(恕刪)

您以為台灣人的水準有多高?
告訴您只比大陸人高那一點點而已,台灣人整天反中自以為高中國一等,實際行為卻與中國差不了多少...
沒辦法,要認命,骨子裡就是流這樣的血統...
南勢角也沒好到哪,捷運週邊巷子內隨便看都有路霸,檢舉無效(因為警察只會勸導)

看到台北市路霸檢舉就馬上移除,心裡的感受真是無法言喻⋯
蘋果日報
強霸車位 婦被訴竊佔罪
警取締不力 助長路霸惡行
2004年08月06日

單車佔位
台北市連路邊市府規劃的收費停車格,都有人以腳踏車及機車霸佔。
【王吟芳、朱慶文╱連線報導】不肖民眾以花盆、鐵鍊等路霸強佔都市巷弄停車位及走道的陋習,因政府取締不力,令大多數守法市民深惡痛絕。高雄市一名婦人盧錦裙因涉嫌長期用鐵鍊綁鐵架強佔門前三個停車位大的公有道路,鄰居將新車停入還被盧婦開車撞損,經鄰居提出控告後,高雄地檢署昨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竊佔罪起訴盧婦,對許多路霸無異是一記棒喝。

街頭惡霸
路霸在地狹人稠的台北市更嚴重。根據北市交通大隊統計,自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今,移送檢方偵辦的路霸案件共一百六十二件,有些當事人因屢勸不聽,開單罰錢也不繳,警方才會依竊佔罪來移送、嚇止,但令警方困擾的是,竊佔罪大多無法成案,原因是無法證明當事人的犯罪意圖,且警方人力不足。但高雄檢方昨起訴「路霸」盧婦,北市交通大隊昨表示:「法院判決有助執法依據,避免取締時的困擾。」


議員批「柿子撿軟的吃」
台北市議員王世堅則痛批市政府說:「市府不能拿警力不足來當取締不力的藉口,只要拿出決心,沒有掃除不了的路霸。否則當路霸習以為常、氣焰高漲,相對侵害的是守法市民的安全與權益。」
王世堅說,北市常見的路霸有三種,一種是店家直接霸佔騎樓地用做營業使用、其次是民眾以鐵鍊霸佔道路,當作停車位使用、第三種則是在廟宇旁邊擺攤販賣香燭。前兩種影響公共安全最嚴重,也是市府首要掃蕩目標,但市警局只強力取締販賣香燭的弱勢族群,根據就是「柿子撿軟的吃」。

婦人佔道囂張撞鄰新車
高雄這件路霸竊佔案被告盧錦裙(四十六歲),是在鼓山區的獨棟洋房住家霸佔約可停放三輛以上轎車的停車位,盧婦從二○○○年起就在門前擺放兩具「請勿停車」的鐵製招牌障礙物,分別以鐵鍊鎖住水溝蓋以及用繩索綁住路燈的方式,佔據門前大範圍的公有土地,排除他人使用或停車,因此依竊佔罪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去年九月四日凌晨一時許,住在盧婦對面的陳欣怡深夜駕車返家,因為找不到停車位,就將剛買三個月的新車停在盧家圍牆的路邊,沒想到盧錦裙稍後返家見狀,竟駕車從後方衝撞陳女的車後保險桿,對方聞聲出來察看,當場報警處理。
告訴人陳欣怡昨天獲知盧婦被起訴後表示:「鄰居沒必要為小事對簿公堂,但被告自家有車庫,卻以鐵門跟花盆封閉另作其他用途,佔用門前大片空地停自家的車,發生車禍事件之後,一年來鐵架雖然移走,卻換成兩部腳踏車,地檢署起訴被告有用嗎?現在還是沒人敢停啊!」

取締法辦後多死灰復燃
檢方對此指出,很多路霸在被檢舉或移送法辦後,雖然銷聲匿跡一陣子,但大多數都會死灰復燃,成為街坊的噩夢。但竊佔罪屬於「即成犯」,亦即一旦行為發生,不管是否持續或已將竊佔地恢復原狀,都構成犯罪,針對一犯再犯者,民眾可報警處理,或自行拍照舉證告發。

報你知
竊佔他人物囚五年
律師高涌誠說,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凡是有不法意圖而趁他人不注意時,把第三人的不動產例如房子、土地或停車位等,以不正當的方式佔用或據為己有,就會構成竊佔罪嫌。依同法規定,竊佔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近年竊佔罪案例
2003/02/18
台南市里長陳英俊,涉嫌在公有地上劃停車格,並向里民收1500元停車費。遭檢方依詐欺取財、竊佔兩罪起訴。
2002/12/16
北市邱姓女子以花盆佔車位,後被鄰居強行停車時,她竟踢凹其車門,還灌水到對方機車電機系統內。遭台北地院依毀損罪重判7個月。
2000/11/13
彰化縣境濁水溪出海口附近約219公頃的海域,遭圍墾做為私人魚塭。32名漁民遭檢方依竊佔罪起訴。
2000/10/24
蔡姓魚販在中和南勢角捷運站,佔用馬路擺攤做生意。經警方十餘次開單規勸不聽後,遭改依竊佔罪移送法辦。
2000/08/13
台中縣潭子兩公司,涉嫌佔用公司旁國有地堆放機具和雜物。遭警方依竊佔罪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攤販長期佔騎樓 掃蕩困難
【昝世昌、林錫淵╱連線報導】為解決違法佔地停車的「路霸」問題,台北市在五年前展開全面掃蕩清除,並將全市道路、巷道可供停車地點,繪製為公用停車位。
近年來,北市供自己私人車位使用的「路霸」逐年減少,但長期佔用同一地點進行的「營利性路霸」,如攤販、洗車業等,仍難以根絕。
北市交通大隊副大隊長陳世雄昨受訪表示,警方取締「路霸」行為時,常遭遇執法規定與民眾認知有落差的問題。有些民眾一看到亂停車,就向警方檢舉說是路霸,其實只算是違規停車;有些既成巷道的私有土地,即使是地主也不可以搭棚設停車位,但地主卻一口咬定,認為自己有權利佔據使用。

檢舉九成佔車格
陳世雄說,「路霸」行為必須是違規佔用道路範圍,並且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無論是人行道、繪製紅或黃線的道路、供公共通行已久的私有道路,都包括在內。
高雄市警局則表示,市區路霸以佔用路邊停車格位最為普遍,其次就是在騎樓地營業的攤販或商家,民眾發現路霸情形,可打一一○電話報案,警方會立即請轄區派出所前往了解並排除。交通大隊也會規劃取締路霸專案勤務,會同轄區分局執行取締。
高市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主管黃欽信表示,民眾檢舉路霸以佔用停車格位最多,約有九成之多,餘為騎樓的攤販及商家,由於警方趕到現場取締時,佔用停車位的路霸者都不敢出面,警方只好把佔用車位的椅子、廢棄機車及花盆等物當作廢棄物沒入處置,若有人長期佔用,警方蒐證屬實,還可依竊佔罪送辦,若是攤販或商家,警方會先勸導,未改善就開立每張一千二百元的罰單告發。
遇路霸 可拍照告發竊佔罪
2007年03月04日
自保之道
路霸現象在台灣四處可見,但由於警方多採開單勸導,或視而不見的消極態度,以至於因停車導致的糾紛時有所聞,台北縣三重分局偵查隊隊長劉如倫不諱言說:「路霸問題不是單靠警力可以解決的,還是要靠民眾發揮道德心。」發現路霸可向警方檢舉,警方會先開勸導單,連開3次未改善,可依《刑法》竊佔罪送辦。
律師顏文正也表示,在騎樓擺放花盆、櫃子等雜物,違法佔用公有停車格、違規設攤及違規停車,或佔用公共空間等情形,都稱之為路霸,民眾如果遇到路霸,可向轄區派出所檢舉,由警方進行拖吊,或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300元到2400元罰鍰。

向警檢舉勿自行理論
取締若仍無法遏阻路霸,民眾則可將路霸行徑拍照蒐證,再向警方或地檢署告發《刑法》竊佔罪,若經法院認定屬實,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至於警方如果拒不處理,民眾則可以向警局督察室或警政署政風室檢舉。
另外,對於地方惡霸或惡鄰的問題,劉如倫坦言:「警察服務人民是天職,但警力有限,無法陪在每位民眾身邊,若民眾發現有地方惡霸,建議可先自行蒐證,並同時報警,千萬不要自行上門理論,以免吃虧。」記者王昭濱、李姝姮



電器行老闆「路霸」行為不改,又被判刑六個月--竊佔罪

文 / 黃育杉【台灣法律網】

民眾別再以為霸佔車位可以安然沒事了,在台北市萬華區的一間電器行老闆,把電器堆放在騎樓,目的是為自己的利益而佔用,有時也為了停車方便,前後經警方勸導多次,連續開單都罰了將近20幾萬。但電器行老闆仍不聽勸,佔用騎樓情形並未改善,因而被警方認定其為路霸,依刑法「竊佔罪」起訴。

這間電器行老闆在法院辯稱,是因為自己的商店倉庫太小,所以才利用騎樓。對於附近商家幾乎都有類似情形,為何唯獨他被起訴,心中很不服氣。」

這家電器行老闆,事實上已經是不只一次被告竊佔了,近一年多來,已經三次被判刑、從50天、3個月到6個月,連續犯不知悔改,越判越重。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竊盜罪)處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竊佔之目的,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非自己之不動產佔用,有意圖自己利益,排除他人之具體情形,方始成立。以公寓大樓為例「明知其房屋屋頂平台乃屬大樓建築物之共同使用部分,係與其他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未經該棟建築物全體住戶(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在其房屋屋頂樓板上加蓋違章建築,分別竊佔該棟建築物之屋頂平台供己使用。屋頂平台為建築物之基本結構部分,非如專有部分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乃屬建築物之共同部分,依法應推定為各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建築物共同部分之使用,應按其本來之用法使用之,非經各共有人之特別約定,不得為特別之使用,又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屋頂平台權利,非經全體共有人(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不得為之。頂樓住戶購買房屋時,雖與建商間之「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及於「屋頂、空地使用權同意書」上,訂明屋頂除公共設施外,其餘部分平時歸頂樓住戶管理使用,其他各住戶不得擅自佔有、增建,亦不得堆積物品,並於簽約之同時由其他各層住戶於『屋頂、空地使用權同意書』上簽章用印」,然而,若「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上,並無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簽章,又所謂頂樓住戶得使用頂樓之意義,並不代表得變更屋頂平台原來之性質、構造而加蓋房屋;而加蓋房屋乃涉及違章建築及建築物結構安全,不能以「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或「屋頂、空地使用權同意書」而逾越同意範圍任意加蓋之理;屋頂、空地使用權同意書上若記載「平時」歸頂樓住戶管理使用一語,並非指頂樓住戶得加蓋房屋而永久完全排除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屋頂平台權利之意。

再以佔用防火巷一例,擴充房屋使用面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與鄰房屋間共同使用之防火巷道竊佔入己、在其上增建衛浴設備,增建、竊佔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

以洗車業為例,意圖為自己不法經營洗車業務之利益,未經政府核淮,於交通單位規劃之收費停車格佔用營業洗車,並於路旁人行道上設置裝水用柏油桶,該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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