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我還是建議你
看了這篇再決定吧
11月18日更新 結案 7-11 買家惡意不取貨付款 只有告他一條路
反正寄出單據 下標資料都在賣方手上。
把單據,跟露天未取貨遭退貨的網頁PFF存檔下來就是一項有力證據。
把損失金額 手續費跟運費 用螢光筆加註,代表賣方遭受財產損失。
買家有下標等於就是同意交易,有義務履行交易。
民法上的確有這條,法規google一下就有了。
光是讓買方跑來跑去的就夠你爽了。
如果買家在北賣家在南,那買家可要跑到賣家的地點。
不用想什麼提出轉移地的......
等你手上握有讓自己站的住腳的證據再說。 不是你想轉移就能轉
不然光是第一次民事調解,賣家只要把單據跟未取貨付款的頁面列印出來對質。
你就已經先輸一半了。
明碼損失是運費60+1.5%手續費。
隱藏費用才是驚人
識時務者為俊傑,賣方口氣不佳不爽買可以不要下標。
也不要別人出貨了才說不想取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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